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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1)

2018-05-26 15:32 点击:次 【字号:

国际贸易法(2)
(4)只适合于海运的术语
(5)卖方有义务投保的术语
对2000年贸易术语的主要修改:(★★★)
(1)新的分组方式: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2)适用范围:国际贸易——国内贸易;
(3)规定买卖双方在选择使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4)对“以船舷为界”的调整;
(5)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例题】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不定项)
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
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答案】ACD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 积极条件:适用公约的合同 (1)营业地标准: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使当事人国籍相同,但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也属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即使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公约。中国对此提出了保留。
消极条件: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1)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合同、来料加工合同等;
(2)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等。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适用方面特殊的任意性(★)
(1)营业地标准

【例题】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1-40,单选)
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
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
【答案】C
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
(1)要约的规则
导致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被撤销而失效、要约过期而失效、遭到拒绝而失效等
(2)承诺的规则
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
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b.逾期——因传递延误和非因传递延误而逾期

逾期承诺 原则上 要约人可采取的对抗措施及后果
因受要约人自己迟延而造成 无效 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则该承诺有效。
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造成 有效 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经失效,则该承诺无效。
【例题】略
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质量担保义务 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相符。具体是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合同对前述问题约定不明,则应满足下列条件:
(1)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
(2)适用于特定目的;
(3)与样品样式相符;
(4)达到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要求或是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1)所有权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受到的限制:
第一,地域限制。第三方只有依据以下法律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卖方才承担责任:①依据货物的预期转售地法律;②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第二,其他限制: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③买方在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买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的情形:卖方提前交货;拒收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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