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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国际公法讲义-争端解决

2018-05-26 18:08 点击:次 【字号:

第五部分 争端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与战争

一、国际争端解决
1.争端解决方式
案例: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之对比
2.国际法院(★★★★★)
法官制度 15名法官、平行选举产生、不回避制度及专案法官制度
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两个条件均应满足) 对人管辖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对事管辖 ①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②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自愿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就下列事项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条约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国际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咨询管辖权 性质: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有权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
无权请求的主体国家、团体、个人及联合国秘书长等
审案组织形式 全庭
分庭 特种案件分庭(3名);特别分庭;简易程序分庭(5名)
诉讼程序 一般程序 起诉、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附带程序 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
判决之执行 判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
如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胜诉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3.海洋法法庭
21名法官、诉讼当事人(包括缔约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参与海底开发者、其他协定的当事者);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法庭当事人的两项限制(用尽当地救济、其国籍国或担保国也应邀参加司法程序)、任择性强制管辖
【例题】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1-34)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
【答案】B

、战争与武装冲突规则——战争法规、国际刑事法院(★★★)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
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
交战意思”为确定战争状态的判断标准。战争的特点:国家之间的行为和状态、法律状态、通常以武装冲突的事实为表现方式。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印巴边境冲突、中印洞朗对峙
可能受到战争影响的事项 后果
1.交战国的外交和领事关系 立即断绝
2.条约关系 (1)缔约方为交战国:边界条约等规定固定和永久状态的条约继续有效;(2)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实施;(3)双边政治、经济贸易条约一般终止;(4)交战国与非交战国均参加的多边公约:如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则公约中与战争冲突之条款暂停实施。
3.双方的经济贸易往来 被禁止
4.敌产 本国境内 敌国的公产可没收(使领馆除外),私产可限制不可没收。
占领区内 公产:可征用或使用,军事性的不动产可破坏
私产:对可军用的可征用,其他的不得干涉和没收
5.敌国公民 带有敌性,可允许离境,未离境则可限制一定的人身或财产自由。
(三)战时中立
案例分析:日俄战争、中日战争与美国
1.战时中立与其他中立的区别
2.战时中立国与交战国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不作为 防止 容忍
交战国 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从事战争行为 防止其军队及人民侵犯中立国及其人民的财产与权利 容忍中立国与对方交战国保持外交和商务关系
中立国 不得直接或间接帮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 防止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为交战国准备作战行动 容忍交战国对其船舶的临检,对船上的战时禁制品加以拿捕、审判和处罚
(四)战争的结束方式
1.事实上停止敌对行动:(1)停火;(2)停战;(3)投降。
2.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1)缔约和平条约;(2)单方宣布战争结束;(3)发表联合声明。
(五)战争法的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
案例分析:关塔那摩虐待战俘事件、前南法庭
海牙公约体系:是以1907年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基础,主要是规范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规则和制度;
日内瓦公约体系:是主要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基础,是关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争(平民)或已经退出战斗的那些战争受难者(伤病员和战俘)的那部分人的人道主义法律规则。
(六)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
3.区分对象原则(区分战斗员和平民等);
4.作战限制规则——禁止或限制有关的作战手段原则
(1)过分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极度残酷的武器、有毒或生化武器、核武器)——叙利亚案例;
(2)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4)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七)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战时平民的保护及战争受难者的待遇(伤病员、战俘的待遇)——人道主义原则
(八)战争犯罪(★★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审判判决中所包含的主要原则:(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九)国际刑事法庭
案例分析:非洲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
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安理会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临时性
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设立于1994年11月,其性质与前南刑事法庭相同。
(十)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7月生效时成立于海牙(★★★)

性质 永久性、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管辖范围 1.灭绝种族罪;2.战争罪;3.危害人类罪;4.侵略罪
管辖权的行使无追溯力: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
管辖权性质 补充性管辖权
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国际刑事法院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1)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2)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3)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4)一个国家虽然不是规约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其他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无死刑;中国目前并非该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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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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