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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知识产权法讲义-专利法(2)

2018-05-26 18:01 点击:次 【字号:

 专利法(2)
 四、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法》第11条)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①产品专利: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②方法专利:使用权,对直接产品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2)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说明:许诺销售指通过媒体做广告、橱窗展示、参加展览会等方式向他人表明自己可以提供这种产品、可以销售这种产品。
 
  2.许可实施权(《专利法》第12.13条)
 
  经许可在特定区域内行使上述权利不侵权
 
  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
 
  独占许可,排除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所有人;
 
  排他许可,专利权人依然可以适用;
 
  普通许可之后,专利权人依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
 
  例题:【2016-16】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3.转让权(《专利法》第10条)
 
  (1)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办理登记后,专利转让合同不得解除。
 
  例题:【2014年-16】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4.标示权(《专利法》第17条)
 
  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法》第15条)
 
  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二)强制许可制度(非独占许可)
 
  此制度仅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的制度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54条)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
 
  2.垄断导致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3.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4.药品专利权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
 
  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5.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的交叉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1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6.强制许可的效力
 
  (1)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2)被许可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3)强制许可的救济:直接诉讼。
 
  (4)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5)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和反垄断的目的。
 
  (6)反垄断的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实施可以主要供应国际市场。
 
  ★(三)专利权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权利穷竭——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首次出售后专利权一次用尽。
 
  2.先用权人的实施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的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的不侵权。
 
  4.非营利实施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行政审批需要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例题2:下列行为中侵犯专利权的有:
 
  A.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B.从代理商处购买专利产品后,转售该产品的
 
  C.不知情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侵害专利权产品的
 
  D.在临时通过中国领海的捕鲸船上使用中国专利技术加工鲸鱼产品的
 
  五、专利侵权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二)专利侵权诉讼管辖与诉讼权利主体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3.专利权人可以起诉;独占许可的使用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许可的使用人在许可人不提出的情况下可单独提起诉讼。4.诉讼期间提起无效申请的,诉讼不中止。
 
  例题:【2015年-63题】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
 
  B.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
 
  C.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
 
  D.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三)举证责任倒置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四)侵权排除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例题:【2017-64】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五)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65条)
 
  1.确定次序:损失——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1万—100万)。
 
  【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赔偿例外——善意侵权制度
 
  (1)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例题:【2016年-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注意和窃取技术秘密转让的不同】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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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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