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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强制措施(4)

2018-05-29 09:13 点击:次 【字号:

第七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概念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一)审查主体

审查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二)审查对象、内容、处理

1.对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内容是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3.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二、启动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

2.申请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3.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初审后处理

1.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2.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一)审查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二)可以公开审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四、评估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一)评估的参考要素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评估的方式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五、审查后的处理

(一)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二)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六、结案

(一)期限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处理

1.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2.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10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三)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处理

1.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2.对于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自侦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例2(2017-2-27) 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B审查应不公开进行

C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D如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长批准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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