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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共同犯罪(3)

2018-05-29 11:32 点击:次 【字号:

  四、教唆犯的定罪与处罚★★★★★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与帮助犯的区别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实际规范意识的人。
 
  ——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A.教唆可以采取威胁、强迫的方式,但如果这种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
 
  ——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B.如果被教唆者未产生犯罪故意,但实施了犯罪行为,教唆者能否成立教唆犯(土药案)?
 
  C.如果被教唆者已有犯意,教唆者加固或者加重其犯意的,是否成立教唆犯?如果不成立教唆犯,成立什么?
 
  【辨析】(1)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吗?
 
  (2)乙仅有普通抢劫的意思,甲唆使其入户抢劫的,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吗?
 
  (3)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成立教唆犯吗?
 
  (4)在B有犯甲罪的决意时,A 教唆 B 实施乙罪的,A 仍然成立乙罪的教唆犯吗?
 
  (5)在B打算将来实行犯罪,而 A 唆使 B 现在实行犯罪的,也成立教唆犯吗?
 
  (6)在他人具有附条件故意的场合,原本并不具备条件,但行为人创造条件或者谎称具备条件,使他人故意实现构成要件的,也能认定为教唆犯吗?例如,丙欠甲的债,甲对乙说“你去问丙是否还债,如果不还债,我就关押他的妻子。”乙明知丙会立即还债,但仍然对甲说“丙不还债”,于是,甲关押了丙的妻子。如何认定?
 
  ●你能总结出来何时定教唆犯,何时定帮助犯吗?
 
  ●如何理解“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不从属于正犯的故意”?
 
  【示例1】土药案。
 
  【示例2】毒贩甲谎称自己要凑够买婚房的首付款,指使朋友乙从单位挪用公款20万元给自己。甲其实是要用该款进行贩毒。由于贩毒生意很顺利,十天后,甲即将该款归还给乙,乙将该款返还单位。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吗?如果构成,是教唆犯、帮助犯还是正犯、间接正犯呢?
 
  (二)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规范意识,那么教唆者就不能成立教唆犯,而只能成立间接正犯。如果被教唆者是被欺骗的,教唆者也只能成立间接正犯。
 
  【示例】甲明知乙将要驾驶机动车,却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添加酒精,导致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
 
  【提示】甲为间接正犯。
 
  (三)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既可能成立教唆犯,也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1)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成立间接正犯。如,甲欺骗成年人乙故意杀人或者教唆13岁的孩子故意杀人。
 
  (2)引起者仅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成立教唆犯。如,甲教唆乙故意杀人。
 
  强调:就身份犯而言,即使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如果其没有特殊身份,仍然只认定为教唆犯。例如:甲工人欺骗乙警察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甲只能成立教唆犯。
 
  【示例】《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试卷二第9题)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考点5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犯与身份★★★
 
  身份犯(定罪身份)仅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教唆者、帮助者不要求具备特殊身份。故,农民可以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儿子一起构成贪污罪。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犯行为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从严重性来讲,实行行为重于教唆行为,教唆行为重于帮助行为(实行>教唆>帮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则在轻行为的范围里重合。
 
  【例1】甲以为乙已满14周岁,教唆乙犯罪,但乙只有12周岁。主观上,甲是教唆犯的故意,但客观上甲是间接正犯。认定甲为教唆犯。
 
  【例2】甲以为乙只有13周岁,支配乙犯罪,但乙已满14周岁。
 
  【例3】甲教唆乙犯罪,但乙早已产生犯意。
 
  【例4】甲以为乙想杀乙的弟弟,就主动在乙给弟弟买的药中混入毒药。乙的弟弟因此死亡。
 
  三、共犯与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表21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说明: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同时存在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1.概念: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有些共犯已经进行了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但后来犯罪结果的发生和他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分类:主动脱离和被动脱离。主动脱离是指行为人自己主动消除自己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对犯罪结果的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被动脱离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切断。
 
  (1)帮助犯的脱离:如果脱离者是帮助犯,如帮助购买工具、望风等,则只要收回自己的工具、明确告知其他人自己不再参与实行、不再望风等即可脱离。如果是主动脱离,则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其他人或者是单独继续犯罪,或者是重新成立共犯关系继续进行犯罪。
 
  (2)主谋者、正犯的脱离:如果脱离者是主谋者、正犯,则仅仅告知其他人自己不参与了还不够,还必须设法阻止其他人继续进行犯罪。
 
  (3)教唆犯的脱离:教唆犯要成立脱离,必须真正打消被教唆者的犯意。
 
  (4)犯罪预备阶段的脱离:在本阶段,明确告知其余人,自己不再参加犯罪并消除自己此前行为对犯罪实行的因果性即可成立脱离。
 
  (5)犯罪实行阶段的脱离:只有消除自己的实行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的,才能成立脱离。否则,脱离者仍然要为其前面的实行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3.脱离共犯的意义:脱离共犯的,不再为脱离后的犯罪结果负责。
 
  【辨析】高某、夏某、宗某共谋杀害钱某。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后高某、夏某杀死了钱某(2015年试卷四第二题节选)。宗某能成立共犯的脱离吗?
 
  【知识点运用】
 
  1.甲答应为乙盗窃望风,在共同去盗窃的路上,甲明确告知乙自己不望风了,并立即离去。乙单独盗窃成功。甲是否属于犯罪既遂?
 
  2.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吗?
 
  3.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6题)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解析】本题难在对选项C和D的区分。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是指乙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发挥了作用(乙没有脱离共犯关系),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共同犯罪未能得逞。例如,甲使用乙提供的钥匙打开了房门,但是甲自愿放弃了犯罪或者甲在犯罪时被主人当场抓获。在这两种情况下,乙都成立犯罪未遂,这种未遂就叫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是指帮助行为对于犯罪的实施没有起到促进作用(乙脱离了共犯关系),整个共同犯罪由于这个帮助行为没有起到作用而停留在未遂形态(帮助行为本身未遂)。
 
  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考生要认识到:在乙提供的钥匙打不开张家房门时,甲、乙的共同犯罪就不复存在了。这个共同犯罪是犯罪未遂。
 
  【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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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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