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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商经讲义-公司法-股份公司(1)

2018-05-29 12:08 点击:次 【字号: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额股份;开放性与社会性。
 
  (一)设立
 
  1.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F77
 
  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F77
 
  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违约缴纳:另行募集+损害赔偿
 
  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条件和程序
 
  (1)发起人人数(F78)
 
  200≥发起人≥2,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3)募集设立的程序(F84——92)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签订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和银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监会→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4)创立大会(F89、90)
 
  A.时间: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B.出席: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C.决议:
 
  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职权:
 
  审核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通过权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权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例题】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6-3-70)
 
  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
 
  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答案】AD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有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所以A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创立大会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甲、乙、丙等非货币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而非所有出资的验资证明,因此B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创立大会没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的法定职权,所以C错误。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是股东会的职权。
 
  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创立大会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所以D正确。
 
  3.设立失败(F91)
 
  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
 
  【例题】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2006-3-71)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CD
 
  【解析】股款募足30日内开创立大会。
 
  【例题】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2)
 
  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
 
  C.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D.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
 
  【答案】AC
 
  【解析】发起人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和分红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F109—117)
 
  (1)组成及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2)出席
 
  股份公司应有全体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股份公司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提议权——临时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决议
 
  股份公司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议违法违章,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责。
 
  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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