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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商经讲义-合伙企业法(2)

2018-05-29 12:14 点击:次 【字号:

  合伙企业法(2)
2.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F43):一致决,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除合伙协议约定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后果(F44)
 
  A.外部:无限连带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内部:约定除外
 
  除外约定内部有效
 
  【例题】丁小磊2012年5月以100头猪加入杨缘庆和王识的“加多宝”养猪场(普通合伙企业),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明确约定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效力如何?如果加入有限合伙做有限合伙人呢?
 
  约定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退伙
自愿退伙 单方退伙(定期):单方退伙权——约定:一致决、约定的事由出现
——法定:难再续、严重违约
通知退伙(不定期):预告退伙权——不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预告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事件):人亡、财灭、资格无——事件发生之日
除名退伙(过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一致决
 
  (1)自愿退伙(声明退伙)
 
  ①单方退伙:(F45)
 
  约定期限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退伙:
 
  A.约定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法定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客观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通知退伙:(F46)
 
  未约定期限的,不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前30天任意预告。
 
  【例题】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1-3-92)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解析】不定期的合伙协议,合伙人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任意预告30日退伙。
 
  (2)强制退伙(法定退伙)
 
  ①当然退伙(F48)
 
  因客观情况;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张三1月1日死亡,其他合伙人于2月1日才知悉并同意办理退伙结算,何时为张三的退伙生效日?
 
  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当然退伙。
 
  【例题】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3-3-71)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一般无效,无限人保护优于交易安全,所以合同无效,A错误,要选。
 
  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而且除名退伙的条件是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B错误,要选。
 
  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经过合伙人一致决,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C正确,不选。
 
  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而且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D错误,要选。
 
  ②除名退伙(F49):——因过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一致决、送达书面通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自接到之日起除名生效。有异议的,三十日内起诉。
 
  【例题】甲乙丙丁开办一司法培训机构(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限5年,下列错误的是?
 
  A.因甲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乙可主张退伙
 
  B.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乙可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C.丙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丙退伙之日,丙当然退伙
 
  D.因丁吸毒嫖娼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甲乙可直接将其除名
 
  【答案】BCD
 
  【解析】定期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的,合伙人可主张退伙权。
 
  (3)合伙人的资格继承(F50):
 
  ①手动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② “无限人”继承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限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③不能继承——份额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A.主观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B.客观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A.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B.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C.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4)退伙的后果(F51-54)
 
  ①退伙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2007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7年10月,甲与丁生女戊。2008年8月,甲因车祸去世。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05三63、08三26、09三28)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丁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如乙、丙同意,丁、戊依法取得普通合伙人的地位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丁、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如果庚是甲的唯一继承人,而庚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向庚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答案】ABCD
 
  【解析】普通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手动”继承合伙人资格,继承人系无限人的,可以做有限合伙人。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行业限制(F55、56)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2.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F57、58)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5-3-72)
 
  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8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人具有个人独立性,自己的过错自己赔偿,非过错的风险由全体合伙人共担。但客户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客户可向律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A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对于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客户可依法向该合伙人主张无限连带责任,B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过错合伙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过错合伙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C错误。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无过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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