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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商经讲义-企业破产法(1)

2018-05-29 12:19 点击:次 【字号:

  企业破产法
 
  导论——考点体系
 
  (一)破产法总论
 
  申请与受理——管理人、破产财团、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程序终结。
 
  (二)破产法分论
 
  1.重整:申请受理——重整计划的置备、通过和批准——程序终结
 
  2.重整计划的执行:执行成功与失败
 
  3.和解:申请受理——和解协议的提出、通过和认可——程序终结
 
  4.和解协议的执行:执行成功与失败
 
  5.清算:申请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通用规则
 
  导论 一般规定
 
  破产案件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F2、7、134、135)
 
  (一)申请程序的类型和转换
 
  1.重整(F70-94)——积极拯救
 
  (1)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法人企业,置备重整计划,进行营业债务整理,通过重整计划并经法院批准后生效的程序。
 
  (2)重整计划的置备、通过和批准后生效的程序。
 
  申请、受理——置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并经法院批准生效——重整程序终结
 
  ↘清算
 
  2.和解(F95-106)——消极挽救
 
  (1)和解是债务人提出与债权人达成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程序。
 
  (2)和解协议的订立、通过和认可生效程序。
 
  申请、受理——通过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生效——和解程序终结
 
  ↘清算
 
  3.清算(F107-124)
 
  (1)清算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的程序。
 
  (2)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4.申请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程序提出破产申请。
 
  【例题】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和破产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 79改)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解析】重整是破产案件的选择程序。
 
  (二)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其一、对债务人的效果
 
  1.财产效果: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管理权
 
  (1)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
 
  (2)第三人对管理人给付:
 
  其故意向债务人给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免除其清偿责任;
 
  其二、对特殊合同的效果
 
  1.待履行合同的处理(F18)
 
  (1)管理人有选择权
 
  A.行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B.除斥期间:2个月或30日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例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10月10日前交货,货到10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9日,甲企业申请破产清算被法院受理,同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此时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履行该合同,并应当经法院许可
 
  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乙企业,或自收到乙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该合同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D.如果管理人选择履行该合同,乙企业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答案】AD
 
  【解析】管理人选择履行的,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作为共益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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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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