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独角兽教育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辅导资料 >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 正文

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普通程序(2)

2018-05-29 15:43 点击:次 【字号:

2.召集庭前会议

《民诉解释》第225条: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证据交换;(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三)开庭审理

1.审理范围

《民诉解释》第228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2.禁反言规定

《民诉解释》第229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

3.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处理

1)一审。《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二审发回重审。该解释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处理,即合并处理。

3)再审发回重审。该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4.与仲裁评议的区别

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仲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裁决,但诉讼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判决。

二、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撤诉

1.申请撤诉

1)申请撤诉的条件

第一,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

第二,申请撤诉应当自愿;

第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申请撤诉。但是,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民诉解释》第238条第2款)

2)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民诉解释》第33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民诉解释》第411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民诉法》第143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解释》第236条);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235条);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民诉解释》第213条)。

(二)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民诉法》第144条)、反诉的被告(《民诉法》第143条);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235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解释》第240条);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民诉法》第145条)。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46条)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0条)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情形。

(三)诉讼终结

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1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优惠套餐推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原价优惠价购买
2024客观题精英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4年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3200¥1380购买
2024VIP协议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2024年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6800¥2980购买
2024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2024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5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12800¥5800购买
分享到:0
上一篇: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普通程序(1)
下一篇: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简易程序
相关新闻
更多>>

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学员dc****52:李文涛老师善于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炼考点,让学员更上阶段,很多很模糊的考点,李文涛讲的清晰多了。李文涛讲课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学员dx****50:许玉霞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经验丰富,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
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学员pa6****31:汪华亮老师是我很中意的,到独角兽学习就奔着汪老师来的,特别棒!
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李文涛老师,不错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