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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2018-05-30 16:44 点击:次 【字号: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与债的清偿
 
  (一)合同履行与债的清偿之含义
 
  债的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清偿与履行同义,只是清偿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而言,而履行是从债的效力出发强调债务的实现过程。清偿是债消灭的常见原因。
 
  在清偿中应注意代物清偿与清偿抵充两种特殊情形。
 
  (二)代物清偿
 
  1.含义
 
  代物清偿,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2.要件
 
  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有原债务存在;
 
  (2)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基于上述构成要件,可以得出结论,代物清偿协议具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必须实际履行之后方可发生消灭原债务的效力,如果只是达成了协议,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发生效力。
 
  例题:【2016年-56】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清偿抵充的顺序
 
  清偿抵充,是指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之规定,抵充规则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依约定进行抵充。
 
  2.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的,依据以下顺序进行抵充: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3.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适当、正确):主体、标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地点、期限等。
 
  不是客观的全面,而是一种大致可以接受的状态。——四个适当!
 
  (1)例外之一: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外,原则上发生履行的效力,但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2003-49】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2)例外之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4.65条)
 
  考点: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关键:牢记合同的相对性
 
  问题:在这样的涉他合同中,如果发生了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2004-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例题2:【2012-1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超纲命题】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2.诚信履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附图:合同上的合同义务群
 
  发生时间合同义务分类举例说明
 
  先先合同义务通知、告知、保密、照顾等缔约过失责任
 
  中合同义务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性质
 
  从给付义务例如买空调约定卖方安装、宠物饲养证交付
 
  后后合同义务协助、保密等损害赔偿责任
 
  全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非自始确定,基于诚信产生
 
  三、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何以能够产生?一定是同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定要是对应的义务没有履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或对方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
 
  2.法律效果: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3.合同无效的适用空间:相互返还。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先给付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合约定。
 
  2.法律效果: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主要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
 
  2.行使方式: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效果: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例题: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A.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10日付款。甲于4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物
 
  C.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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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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