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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2018-05-30 17:46 点击:次 【字号:


【考点提示】
表39 绑架罪难点突破

犯罪目的(短缩的二行为犯) 不要求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者必须具有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满足自己某种要求的目的。但这种目的不要求现实化。★★★★★
犯罪主体 16周岁以上。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故意伤害(重伤)被绑架人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实质 绑架的实质是使被绑架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下。
●被绑架人是否必须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量刑(《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强调:犯罪本身包含暴力行为的,要区分该暴力是否是为了完成该罪而实施的。★★★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绑架行为致人轻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仍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原来的绝对刑——死刑被取消。★★★★★
偷盗婴幼儿的认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本罪。但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拐卖儿童罪。
犯罪的既遂 本罪以完成绑架行为为既遂。★★★★★
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索要的财物的性质——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与抢劫罪的区别 向谁要钱。
假绑架真勒索的 此时并无人质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构成竞合)。
认识错误★★★ 如果将绑架行为误以为是非法拘禁行为,那么按照实际的认识定罪。
罪数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仍定本罪。(2)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如行为人吸烟的烟头导致失火的),数罪并罚。
绑架后,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仍然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但如果是警方自己判断失误的,则行为人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2.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从着手到放人),基于任何动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
3.绑架后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知识点运用】
  【考点提示】
 
  表39 绑架罪难点突破
 
  犯罪目的(短缩的二行为犯)不要求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者必须具有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满足自己某种要求的目的。但这种目的不要求现实化。★★★★★
 
  犯罪主体16周岁以上。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故意伤害(重伤)被绑架人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实质绑架的实质是使被绑架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下。 ●被绑架人是否必须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量刑(《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强调:犯罪本身包含暴力行为的,要区分该暴力是否是为了完成该罪而实施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绑架行为致人轻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仍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原来的绝对刑——死刑被取消。★★★★★
 
  偷盗婴幼儿的认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本罪。但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拐卖儿童罪。
 
  犯罪的既遂本罪以完成绑架行为为既遂。★★★★★
 
  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索要的财物的性质——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与抢劫罪的区别向谁要钱。
 
  假绑架真勒索的此时并无人质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构成竞合)。
 
  认识错误★★★如果将绑架行为误以为是非法拘禁行为,那么按照实际的认识定罪。
 
  罪数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仍定本罪。(2)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如行为人吸烟的烟头导致失火的),数罪并罚。 绑架后,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仍然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但如果是警方自己判断失误的,则行为人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2.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从着手到放人),基于任何动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 3.绑架后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知识点运用】
 
  1.15周岁的甲绑架乙后,使用暴力致乙死亡。但甲没有杀人故意,甲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学术争议】此处有两种不同观点。(1)对甲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来认定;(2)将甲的绑架行为评价为非法拘禁,甲就属于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16题)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3.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2010年试卷二第16题)
 
  4.甲欲绑架女大学生林某,向其父母勒索钱财。为了万无一失,甲对乙谎称“林某欠我1万元,我们把她抓来催债”。乙协助甲抓住林某后离去,甲在打完勒索电话后被抓获。应如何认定甲、乙的犯罪行为?
 
  3.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考点提示】(1)罪数。奸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不数罪并罚,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2)本罪的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均为实行行为。
 
  (3)在拐卖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数罪并罚。
 
  (4)捡拾儿童又出卖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放鸽子”的如何认定?
 
  【独角兽特别提示】本罪的关键词是“卖”。是否有拐的行为,是否营利都不重要。
 
  【推而广之】凡是法条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例如,买入毒品后,戒毒了,将毒品低价出售的,也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了报复别人,花5000元路费,将别人的孩子带到外地,以2000元卖出的,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4.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提示】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3)第六款的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来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仅限于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法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考点提示】本罪成立条件很严格:(1)捏造犯罪事实;(2)诬告陷害,必须向有权机关告发;(3)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捏造他人嫖娼),不构成此罪;(4)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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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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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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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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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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