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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侦查(1)

2018-05-31 08:49 点击:次 【字号:

  第十一章 侦查
 
  考点提示:主要掌握各种侦查行为,还要重点把握补充侦查的相关知识。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概述

 
  一、侦查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侦查的司法控制※※
 
  (一)强制性侦查措施与任意性侦查措施
 
  根据侦查行为是否带有强制性、是否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将侦查行为区分为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任意性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主要包括:强制措施、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措施等等。而任意性侦查措施包括:勘验、检查、鉴定、询问等等。如果不对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控制和监督,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种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这些问题会导致对人权造成严重侵犯。
 
  (二)我国侦查的司法控制
 
  侦查的司法控制,就是由司法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管控和制约。譬如在美国,警察将嫌疑人抓获后,必须毫不迟延地将嫌疑人带见于法官面前,由法官对嫌疑人进行初次聆讯,以决定对嫌疑人羁押或者保释。换言之,羁押或者保释不是由警察决定,而是由法官决定。
 
  在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问题一:公安机关仅对逮捕没有自行决定权,需要报检察院批准。但对于拘留、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没有任何机关对其进行制约,容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问题二:检察院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监督机关,但检察院也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适用侦查措施自行决定、自行制约的方式不妥当。
 
  (三)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根据监督的时间不同,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可以被区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指的是,侦查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适用侦查措施,需要事先报请检察院批准、决定后方可实施的制度。
 
  事后监督指的是,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适用侦查措施,无需事先报请检察院批准、决定,检察院只在侦查措施实施后根据侦查机关的报备或者当事人的申诉对侦查措施进行审查的制度。
 
  一般认为,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譬如逮捕,需要接受事前审查。而对于任意性侦查措施,只接受事后审查即可。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程序和要求有:
 
  (一)人数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必须由不少于两名的侦查人员进行。
 
  (二)地点
 
  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三)对特殊人的讯问
 
  1.讯问聋、哑、外国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
 
  2.在讯问未成年人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四)对多个人的讯问
 
  共同犯罪的案件,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五)讯问的步骤和方法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但是,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六)制作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此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像。如果有翻译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七)录音、录像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公安部《规定》第203条第2.3款的规定: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二、询问证人(刑诉法122-125条)
 
  (一)人数、地点
 
  1.为保证询问证人的合法性,询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4.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询问的时候,应当对每个证人单独进行询问。询问某个证人也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更不允许采用座谈会形式,让证人集体讨论和作证。
 
  (三)特殊证人的询问
 
  对特殊证人即聋、哑、外国籍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和未成年证人,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同。
 
  (四)询问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应当先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二,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三,询问证人应当首先让证人把知道的案件情况连续地陈述出来,然后再有针对性地提问;第四,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
 
  (五)笔录制作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的制作程序、要求和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相同。证人请求自行书写书面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三、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另外,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独角兽特别提醒】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围绕6个知识点掌握:
 
  1.主体;2.地点;3.方式;4.对特殊人的问;5.对多个人的问;6.结束程序(制作笔录的4步)。另外,请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准许。
 
  四、勘验、检查(刑诉法126-132条)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四种。
 
  (一)勘验、检查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勘验和检查的区别是:勘验是对“死体”,检查是对“活体”。
 
  (二)人身检查
 
  1.目的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
 
  (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五、搜查(134-138条)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1.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但不得少于2人。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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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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