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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概述

2018-05-31 09:02 点击:次 【字号:

  第十三章 审判概述
 
  考点提示:重点掌握审判的原则。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重点解读】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
 
  二、刑事审判的特征
 
  (一)被动性
 
  即不告不理,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我国法官可以在审判程序中依职权调查取证,这与被动性不冲突。被动性主要指审判程序的启动方式被动,不指调查取证被动。
 
  (二)独立性
 
  指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也具有独立性,可以在评议时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三)中立性
 
  法官持中立立场,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
 
  (四)职权性
 
  案件一旦诉至法院,就产生了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
 
  (五)程序性
 
  审判活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六)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一直参与审理,审查证据,对案件判决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亲历性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开庭审理,亲历性注重“裁判者及裁判程序的稳定”、“控辩审三方的参与”和“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亲历性包含了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七)公开性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也应当公开。
 
  (八)公正性
 
  审判的程序应当公正,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也源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九)终局性
 
  法院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公开审判
 
  (一)公开审判的概念
 
  1.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2.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审判公开的意义
 
  1.有利于增加诉讼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防止法院审判不公造成错案。
 
  2.体现了诉讼的科学性,可以促使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办案质量,防止片面性,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地适用刑法。
 
  3.审判公开是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有效途径。
 
  (三)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四)无论案件公开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五)未成年人年龄计算:刑事诉讼,诉讼行为发生时;刑事责任:犯罪时。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三、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主要含义有:
 
  (一)一件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并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它任何案件。
 
  (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
 
  (三)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案件应重新审判。
 
  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
 
  (四)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并迅速作出裁判。
 
  第三节 审级制度
 
  一、审级制度的概念
 
  1.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2.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二、两审终审制
 
  1.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只有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在法定上诉期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起了上诉,或者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
 
  三、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特殊(或者例外)情况
 
  (一)虽经两审但是不生效
 
  特殊情况,是指经过两审仍然不能生效,必须经过复核。但是,它们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因为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复核,并不属于一个审级,有上诉权或者抗诉权的人和机关不能对这类案件的二审裁判提起上诉或者控诉。具体包括:
 
  1.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最高法院和高级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因此,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第四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1.陪审团制。陪审团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有职业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认定,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应独立决定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
 
  2.参审制。专业法官和普通公民一起参与案件的审判,二者有同等权力,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1.任何人都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
 
  2.克服法律职业墨守成规的职业病。
 
  二、陪审员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28);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消极条件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三、陪审案件的范围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四、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
 
  (一)名单
 
  1.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4.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二)义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例1】(2017-2-3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
 
  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二审判决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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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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