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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

2018-05-31 10:45 点击:次 【字号:

 

  专题二十一 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原则
 
  1.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2.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管辖
 
  1.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3.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适用
 
  《民诉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违法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二,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独角兽特别提醒】
 
  第一,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该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除上述第19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2)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案外人异议的适用
 
  《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案外人异议的特殊处理
 
  第一,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227条进行审查。
 
  第二,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第225条进行审查。
 
  第三,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3)执行异议之诉
 
比较内容 案外人异议之诉 申请人异议之诉
管辖 执行法院(解释304) 执行法院(解释304)
起诉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解释305)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解释306)
立案时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解释307) 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解释308)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
举证责任分配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解释311)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解释311)
法院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解释312)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释313)
  (4)执行异议之诉的特殊处理
 
  第一,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之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09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原执行程序的关系。根据《民诉解释》第315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例如:甲与乙争议一辆价值80万元的轿车,经法院审理判决该轿车归甲所有,并责令乙将该轿车交付于甲。判决生效后,乙拒绝交付。
 
  1.甲申请执行该轿车,丙提出异议,认为该轿车是自己的。
 
  2.因轿车无法执行,甲申请执行乙的房屋,丙提出异议,认为房屋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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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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