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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3)

2018-05-31 10:48 点击:次 【字号:

执行程序(3)  
(三)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1.可替代行为的执行。(1)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2.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法院可以按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等行为的执行: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视为妨害民事诉讼。
 
  (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五)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对于金钱债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非金钱债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解释》第506条: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七)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2)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3)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
 
  2.参与分配
 
  (1)条件(《民诉解释》第508条)
 
  第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提出;第三,多个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四,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
 
  (2)分配方案
 
  《民诉解释》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3.执行威慑措施
 
  《民诉法》第259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限制出境
 
  第一,适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限制出境的对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A.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B.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2)其他措施
 
  《民诉法》第259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民诉解释》第518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4.限制高消费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关于限制高消费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限制高消费的类型及例外
 
  根据该解释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2)限制高消费的适用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3)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五、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一)执行中止:《民诉法》第256条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这体现了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包括:(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二)执行终结:《民诉法》第257条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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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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