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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合同法--具体的合同(1)

2018-05-31 11:04 点击:次 【字号:

  第八节 具体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权利移转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设定与物权移转的关系
 
  例题: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2009年8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
 
  D.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
 
  考点2:简易交付
 
  考点3:占有改定
 
  考点4:指示交付
 
  考点5:动产一物多买的顺序认定【新内容】
 
  (1)一般动产:
 
  ☆ 先受领者最优先
 
  ☆ 若都无受领,先付款者优先
 
  ☆ 若都无付款,也无受领,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例题:【2016年-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
 
  (2)特殊动产:——注意理解此规定与物权法第24条的关系
 
  ?☆ 先受领者最优先
 
  ?☆ 若都无受领,先登记者优先
 
  ?☆ 若都无受领,也无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 若交付之后又登记给其他人,优先保护受领者【重点中的重点】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甲有一辆二手宝马车要出售,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日期分别是6月1日,3日和5日。7日,甲将车辆交付给了丙,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10日,甲又将此车过户登记给了丁。后来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该车交付之后,所有权已经转移
 
  B.乙可以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请求甲将车交付给自己
 
  C.法院应当判决汽车归丙所有
 
  D.若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也没有过户给丁,此时应当优先保护乙,因为乙的合同签订在先
 
  E.若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而将汽车过户给了丁,此时丁应当获得最为优先的保护
 
  考点6: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例题:【2012-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二)风险分担
 
  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孳息与风险相同,都以交付为转移的标准,买卖合同下不适用孳息归属原物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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