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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概述(2)

2018-06-01 08:56 点击:次 【字号:

  四、免责事由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的情形
 
  1.受害人过错——过错相抵(侵权责任法第2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1)一般侵权中,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不得相抵。
 
  (2)特殊侵权中,通常限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方可相抵。比如第78条之规定。
 
  2.受害人故意(侵权法第27条)
 
  (1)通常的情况下免责,同时适用于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独角兽特别提醒】
 
  只有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才能完全免除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但同时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适用与有过错(注:“与有过错”指“过错相抵”)的规定,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例题:甲在高速路上自杀,乙醉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发现甲之后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造成甲的死亡,乙是否要承担责任?
 
  (2)例外:侵权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不能免责。
 
  比如动物侵权中的以下三种情况: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三人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28条)
 
  (1)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加害人免责;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此时,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特殊侵权中,侵权法的规定相对于旧法,变化很大,也是最大可能的考点。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侵权发生的,直接加害人不再能够直接免责,而是将选择权交给受害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或者加害人,同时,在加害人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赋予加害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题: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迅速躲到了路人丙的后面,结果狗眼看错人,照准丙大腿狠狠的咬了一口。对于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4.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第30条)超过必要限度——适当责任。
 
  5.紧急避险:因大失小方可!(侵权责任法第31条)超过必要限度——适当责任。
 
  6.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侵权责任法第29条)
 
  例题:家住玉树的张三从李四家门前经过,突遇地震,李四家房屋倒塌,致张三严重受伤。问此案侵权责任如何?
 
  (二)其他理由
 
  1.意外事件:小囡丧命香蕉案
 
  2.受害人同意: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形。
 
  3.自助行为
 
  例题:吃饭—走—未付钱—忘记上衣—来取—不给。
 
  4.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 多数人侵权
 
  一、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人连带责任
 
  例如:熊大和熊二共谋,某日把光头强胖揍一顿,此时,对于光头强的伤害,熊大熊二承担连带责任。
 
  2.有联络的共同过失
 
  数个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知,共同行为导致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张三和李四在工厂共同操作一台大型仪器设备,皆欲图简便而想要不完全按照安全规程操作,经过简单沟通后均认为不致发生不利后果,之后因一起违规操作导致该大型仪器失火报废。
 
  3.两者是各自进行了有过失的行为,但是,损害结果的出现却是因为两者发生了事实上的联系而导致侵权,此时行为人也承担连带责任。此为客观共同过失侵权。
 
  例如,甲超速驾驶,将违章逆行行使的乙驾驶的摩托车撞飞,摩托车落到人行道上将行人丙丁砸伤,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概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没有进行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 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
 
  (二)类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属于数人侵权中的分别侵权,有时两个以上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时承担连带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因果关系竞合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此种情形,理论上称为行为的间接结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而且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时,应综合考虑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和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3)损害后果同一。
 
  (4)每个人的行为均不足以造成全部后果。
 
  例题: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因果关系聚合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此种情形,理论上称为行为的直接结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3)损害后果同一。
 
  (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独角兽特别提醒一】
 
  这里的“足以”并不是实际上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出现,而是,只要有足够的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出现,就认定为是这里的“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
 
  例如,设计单位对一栋建筑物的设计存在重大问题,足以导致建筑的倒塌,另外施工单 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也足以导致建筑物倒塌,之后建筑物果然倒塌,那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再比如,甲开车将丙撞倒,造成致命伤害,乙驾车随后又从丙身上碾过导致丙的死亡。对此,甲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此时会规定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是因为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要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显著超出预期或加重负担;另一方面是因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增加了责任财产的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
 
  【独角兽特别提醒二】
 
  当认定共同侵权时采取采取客观说时,这种类型的侵权中的很多类型,都可以纳入共同侵权之中。但是,两者并不完全重合。具体而言,其与客观联系的共同侵权之不同至少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此种侵权,强调两行为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客观联系的共同侵权中,很多都不具备这一点。比如上述甲超速驾驶为了躲避乙逆行的摩托车将丙撞伤的情况,还有酒驾司机与违章变道的运输户相撞导致大巴车中乘客受伤的案例都不具备这一点。
 
  其二,认定过错的所谓客观说,毕竟还是以考虑过错为前提的,在无过错的侵权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依据第11条的规定,只要任何一方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数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了,此时,由于不考虑过错,也就无所谓客观的共同过错了。比如,三家化工厂都向甲养鱼的湖中排放污水,任何一家的排污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此时,依据第11条,三家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两者的简要比较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
 
  (1)两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少了其中一个行为,照样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此为直接结合,连带责任。
 
  (2)两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少了其中一个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此为间接结合,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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