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复习:物权变动要件

2016-08-04 11:58 点击:次 【字号: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A.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B.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A.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D.宅基地使用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机动交通工具
    【历年真题】:2003-3-8,2006-3-56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1)判决和裁决
    (2)征收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遗赠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建造、拆除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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