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商业秘密侵害

2016-08-17 14:39 点击:次 【字号:

    1.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
    2.侵犯行为(主体包括第三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恶意获取)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恶意披露)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约)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反向工程: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4.举证责任
    证明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是商业秘密,对方是恶意,对方技术和本人商业秘密相同)
    【例题·不定项】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证明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申报密级不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需要证明:是商业秘密、恶意、信息相同。
    【例题·不定项】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
    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1-95)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
    选项A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Y制药公司明知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而使用,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B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据此可知,邓某允许Y制药公司使用其掌握的K公司研发的配方的行为,属于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邓某为K公司技术主管,属于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并且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因此邓某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Y公司不属于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对象,据此,不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1-96)
    A.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
    B.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
    C.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
    D.邓某的主张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竞合。
    选项A正确。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侵犯权利人经济性权利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责任人与被侵害人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约定,在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K公司既可以要求邓某承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邓某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K公司享有选择权,邓某没有选择权,其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
    选项C错误。劳动关系和商事关系均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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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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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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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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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李文涛老师,不错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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