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一回忆版 多选不定项)

2023-10-23 16:26 点击:次 【字号:

  【多项选择题】

  51.《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上述条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本条规定了空白罪状

  B本条规定属于准用性规则

  C法官在适用本条裁判案件时,需要采用涵摄的推理方式

  D本条文的规定方式有助于刑法的适应性,但是减损了刑法的确定性

  正确答案:ABCD

  文字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问题。所谓空白罪状是指刑法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只明确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概言之,空白罪状需要和其他相关规定配合才能真正完成对某一行为的犯罪认定,从规则类型上来说,就是我们在课堂上所说的规则内容本身不完备,需要“找法帮忙”的准用性规则。题干所列条文中认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前提下是“违反国家规定”,而此处的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在本条中明确,而是需要参考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从刑法上讲属于空白罪状,从法理学法律规则分类的角度讲,属于准用性规则。故A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通俗来说,涵摄就是演绎(三段论)的另一种说法,显然法官适用该规则需要将此一般性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进而推导出结论,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最为常见的推理技术。D选项正确,空白罪状不明确规定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而是将其内容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具体界定,这一方面保障了条文表述上精简凝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相对简易灵活的制定和修改来快速应对社会生活的可能变化(刑法属基本法,原则上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刑法适用的适应性。但这种好处也并非没有成本,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理念,空白罪状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并未通过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和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紧张关系,特别是当需要参照的其他规定是比刑法(基本法律)低一档次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就多少有了其他部门法指挥刑法,下位法指挥上位法的意味,因此D选项后半句的“减损了刑法的确定性”的评价也不无道理。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52.2018-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加强知识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于指导性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指导性案例是我国的判例法

  B在我国,党的政策都是正式的渊源

  C对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

  D司法具有政策实施功能

  正确答案:CD

  文字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大家对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掌握程度,难度适中。A选项明显错误,判例法首先是“法”,指具有同制定法同等地位的判例,是正式法源,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强调“主要”,目的在于提醒大家注意在大陆法系的法国行政法领域中,也是存在判例法的,但要注意这两个限定:一个是法国,一个是仅在行政法领域中)。在我国,指导性案例仍然是以判决表现的非正式法源,尽管具有指导下级法院裁判的重要功能,但仍不可能同制定法同日而语,试想一下,如果指导性案例具有和制定法相当的地位,那么就相当于承认了最高人民法院具有立法职能,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政治体制。B选项错误,判例、政策和习惯是典型的非正式法源,党的政策对司法机关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但仍不具有正式法源的地位,主要发挥填补法律漏洞和辅助正确理解法律要求的功能,并且中央文件一再强调,不得以政策取代法律,法律至上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C选项正确,指导性案例因具有典型意义和较高的专业水准,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当然应当参考,这也是指导性案例能够发挥“指导”功能的基础和前提。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此处的“应当”并无不妥,所谓“应当参照适用”指法官要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意义和指导价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并不是机械套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概言之,“应当参照”是一种观念层面的要求,这与指导性案例是非正式法源的定位并不矛盾。D选项正确,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司法机关基于政治正确的要求,当然需要在司法工作中接受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政策。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党的政策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功能并不体现为对具体案件的直接“发号施令”,这种指导是宏观意义下的,主要体现为司法机关要拥护党的领导,贯彻落实政策的精神主旨,比如党提出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机关就要严格司法责任,避免司法权力滥用,党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就要公正司法,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等等。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53.甲在某二手平台售卖某品牌正品二手手机,乙跟甲再三确认是正品后,遂下单购买。收到货后,乙发现手机系假冒产品。乙诉至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甲“退一赔三”。甲以自己系个人身份在二手平台注册,不是经营者为由抗辩,同意退货,但不同意三倍赔偿。法院查明,甲已经通过相同方式售卖10个相同的“正品手机” 给其他人,综合聊天记录、店铺介绍等内容,结合《电子商务法》第9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认定甲为经营者。法院最终判决甲“退一赔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认定甲属于经营者的过程属于内部证成

  B法院在本案采取了体系解释

  C法官在本案适用了设证推理

  D法院判决甲“退一赔三”采取了涵摄的推理方式

  正确答案:AC

  文字解析

  A选项错误,法院对甲属于经营者的身份认定,属于对大前提法律规定的解释活动,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主要指在前提确定之后的逻辑推理活动,关注结论得出的过程和逻辑性问题(外部证成搞前提,内部证成搞逻辑)。B选项正确,体系解释的基本判断方法为是否联系其他法律规定,本案中法官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电子商务法》第9条结合进而认定了甲的经营者身份,是典型的体系解释。C选项错误,设证推理是指根据结果推导原因的推理方法(由果推因),在法律工作中,设证推理主要的适用场合是立法与侦查,本案中法官得出结论的方法是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结合,以三段论方式完成判决,这是演绎(涵摄)方法的运用,并不涉及由果推因的问题。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5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对此说法,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B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C我国宪法实现了党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D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的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正确答案:ABCD

  文字解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就不可能有法治工作顺利展开,因此ABC选项正确。

  D选项有一定的判断难度,因为“宪政”本身我们是不反对的,中央文件反复强调的是“反对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宪政模式”。换言之,“宪政”一词本身是中性的,其含义为宪法有效实施下的政治形态,这种政治形态能够有效实现约束公权,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我们不可能反对。但目标的统一性并不意味着实现目标的方法也是统一的,不同的国家基于自身国情,可以有不同的宪政道路选择,西方国家的模式并不适合于中国,条条大路通罗马,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探索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宪政模式,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自然与西方的道路有着本质差异。D选项在“宪政”之前加上“西方”这一限定,自然就与我国的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有了本质差异,因此D选项也是正确的。再者,依宪治国本身是依法治国总体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党的领导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显然在西方的宪政中是不可能有“党的领导”这一核心要素的,从这个角度,也能够得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的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这一结论。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55.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新内涵

  B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C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了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根本地位

  D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必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通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法治队伍

  正确答案:ABCD

  文字解析

  这个题真的还需要解析吗?如果做错的话,真的需要反思一下自己或者自查一下祖孙三代了,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大家应该不至于。当然,作为一本严肃的法考真题教材,还是要有解析的,但如果这个直接做对的同学,可以不看下面的部分,节约一些时间。

  A选项正确,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B选项正确,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C选项正确,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科学的回答了宪法如何更好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性问题,也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执政方式的科学把握。

  D选项正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涉外法治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重要性,要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尽快建设一支精通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又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法治人才队伍,为我国参与国际治理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56.从系统性的观念出发,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发展方略,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关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廉洁诚信

  B共建共治

  C智能高效

  D权责法定

  正确答案:ACD

  文字解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因此,廉洁诚信,智能高效,权责法定都是法治政府的建设标准。共建共治共享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与题干无关,排除。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5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

  B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C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规定,丰富了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

  D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规定,丰富了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爱国统一战线及其组织形式,属于常规考点,难度适中。A选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既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我党领导下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政治影响力,不是公权力),但其定位却并非国家机关。大家要记住,国家机关的核心特征在于能够行使公权力,而一切公权力的来源都只能是人民直接或间接的选举(要么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大,要么由人大再去产生其他国家机关),政协的组成人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产生方式为推荐+协商),同时政协也不由人大产生,因此政协不可能是国家机构(机关)。B选项正确,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是在1993年同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步入宪的,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搞人搞钱这一目的。再次提醒大家,52条宪法修正案是常规的考试重点,大家还是要有一定程度的重视的。修正案的内容看似繁杂,但学起来其实并不麻烦,抽垃圾时间多听一下这部分的教材精讲配套视频(虽然写稿时还没录课,但我计划以轻松的方式讲解,听起来不会太累的),不用太刻意的背诵就能掌握个七七八八,试一下吧。现行宪法将爱国统一战线的成分(也就是人民的成分)界定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五个部分,即“三爱一劳建”,其中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入宪,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2018年入宪(04建设,18复兴)。据此,C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58.A省某自治州人大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主任甲、州长乙、监察委主任丙、中级法院院长丁、检察院检察长戊。关于上述人事安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些?

  A甲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B乙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C丁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D戊的任职还须由省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正确答案:B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属于常规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该制度体现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既然有民族自治的部分,那么在自治机关的关键职位上就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来担任相应职位。此处有两个重点:一是该职位限定在自治机关当中,二是自治机关里的关键职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中,只有人大和政府才是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并非自治机关,因此本题中监察委主任丙、中级法院院长丁、检察院检察长戊均没有民族成分的限定,据此C选项错误。接下来再看前述的“关键职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的首长(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只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只要有一个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即可,而政府的首长则只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D选项是正确的,由于检察院的双重从属制,因此地方检察院的检察长在产生程序上除了要经过本级人大选举外,还需要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完成批准程序(即上课时所说的,地方检察长,同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常批准),因此该自治州检察院检察长戊的任职还须由省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59.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申请贷款时提供了伪造的材料,骗取到贷款主要是为了生产经营,具有归还意思。但是,因为经营失败,未能归还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伪造材料行为与重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溺水者乙抓住一个可以救命的漂浮物,该漂浮物属于甲所有,甲见状立即拿走漂浮物,导致乙溺水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开了一枪,均打中非要害部位。丙因两处受伤、流血过多而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均想投毒杀丙,乙到达现场时发现甲已经向丙的水中投放了毒药,乙便没有投放毒药,丙中毒死亡。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BCD

  文字解析

  A项,骗取贷款罪,是指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采取欺骗手法贷款,因为客观原因(不是主观不想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甲构成骗取贷款罪。甲虽然伪造了材料,但是主观上想归还贷款,只要经营状况好,就能够归还。之所以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是因为客观原因也即经营失败。所以,伪造材料行为与重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说法正确。

  B项,考查阻断救助行为。乙正在自我救助,甲阻断乙的救助行为,给乙创设了新的溺亡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因此该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甲的阻断行为,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可能有人认为,甲对自己的财物具有处置权。这是站在民法角度讨论问题。虽然甲在民法上对自己的财物具有处置权,但是,站在刑法的角度,刑法不允许甲给他人创设溺亡的危险。这就如同,甲驾车看到前方是绿灯,又看到前方有个小孩闯红灯,甲认为自己有权继续前行,直接撞死小孩。站在民法、行政法角度,甲有权继续前行。但是,站在刑法角度,刑法禁止甲开车撞死人。此时,公民不能违反刑法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底线规范。因此,本题中,甲违反刑法规范,故意给乙制造溺亡危险,导致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说法正确。

  引申练习: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救生圈,乙就没危险了。此时,与甲没有共谋的丁又捞走救生圈,乙溺亡。乙的死亡结果应归属到谁的头上?结论:死亡结果应归属于丁,而不归属于甲。

  C项,考查重叠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互不知情,都想毒杀丙,各自向丙投了5毫克毒药,丙一口喝光,中毒死亡,事后证明10毫克才导致死亡。两份危险叠加,一起制造了实害结果,因此,属于二因一果。本题便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每一枪都不足以致命,但是两处枪伤叠加在一起导致死亡,属于二因一果。C项说法正确。

  D项,(1)刑法只讨论现实的危害结果,不讨论假设的危害结果。现实的死亡结果是由甲的毒药导致的,因此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乙未投毒,因此死亡结果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的故意杀人罪尚未着手(尚未投毒),尚处在预备阶段,便自动放弃,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2)传统的条件说,是指“无A则无B,A即B因”。由于该条件是一种必要条件,因此并不能证明A与B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证明A是B的前提条件。合法则的条件说,是指根据经验法则,有A则有B,那么A即B因。该条件是一种充分条件,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是根据经验法则判断充分条件,也即行为A创设的危险是否现实化为结果B。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甲创设的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乙并未创设现实紧迫的危险,死亡结果与乙没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60.甲、乙共谋入户抢劫一户人家。乙在进入这户人家前,又感到害怕,告知甲想放弃,但没有劝甲放弃便离去。甲独自入户后,发现主人很穷苦,心生可怜,便放弃抢劫。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犯罪中止

  B乙构成犯罪中止

  C甲构成犯罪未遂

  D乙构成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AB

  文字解析

  (1)乙的问题。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题中,甲、乙是共同正犯,在入户前,乙想放弃,此时犯罪处于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此时,乙只要消除物理性贡献、心理性贡献,便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由于乙此时尚未提供物理性贡献,例如给甲一把刀,所以不存在消除物理性贡献的问题。乙告知甲,自己想放弃,如此便消除了心理性贡献,也即,甲知道自己只能单干了。因此,乙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注意,乙此时成立犯罪中止,并不要求乙阻止甲的犯罪。(2)甲的问题。甲在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成立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61.甲、乙共谋运输毒品,并且约定“如果被查,就开枪拒捕”。后二人在运输毒品时遇到警察抓捕,乙见此情景,当场举手投降,甲看到乙投降,仍决定开枪,打死一名警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阶段的中止

  正确答案:AC

  文字解析

  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想中途退出,成立犯罪中止,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本题中,甲、乙共谋杀警察,这种共谋行为属于预备行为。乙见到警察抓捕,便举手投降,表明此时乙的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实行,仍处在预备阶段。乙的贡献主要是心理性贡献,也即共谋所产生的贡献。此时乙要消除这种心理性贡献,只需要明确向甲表达退出意思即可,让甲意识到自己只能单打独斗了。乙当场在甲的面前举手投降,便向甲传达了退出意思,因此消除了心理性贡献,能够成立犯罪中止,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引申:如果共同实行犯甲、乙的杀人行为已经进入着手实行阶段,也即,均已经着手开枪了,尚未打死警察,此时乙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需要阻止甲的行为,若未能阻止甲的杀人,那么需要对甲的既遂结果负责。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62.老板甲带下属乙到KTV唱歌,后与KTV的保安发生冲突。乙叫来一伙人在KTV的停车场待命,其中A、B、C、D等人带枪,其余5人未带枪。保安队长叫保安们也在KTV停车场集合。双方发生了斗殴,乙护送甲离开,甲离开时,对乙说:“打他们。”事后证明,甲当时不知道有人带了枪。乙便命令A、B、C、D四人一起开枪教训,四人领命,A、B、C怕出人命,朝地上开了一枪,D对准一个保安开枪,当场打死保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甲、乙构成聚众斗殴罪,又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DA、B、C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BCD

  文字解析

  A项,D对准保安开枪,当场打死保安,表明D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A项说法正确。

  B项,甲、乙只有教训的故意,表明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对死亡结果应负过失的责任,也即对死亡结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打手可能会弄出人命,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聚集多人相互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和首要分子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甲、乙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对死亡结果应负过失责任,所以根据该法律拟制规定,对甲、乙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也正确。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 (1)A、B、C三人与D是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D的故意杀人罪属于实行过限。A、B、C对D的杀人结果不负故意责任,因为没有杀人故意。但是,三人对D的杀人结果负有过失责任,也即三人已经预见到同伙持枪伤害,有可能闹出人命,但轻信不会发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A、B、C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A、B、C三人虽然参与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能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第292条第2款关于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导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和首要分子。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63.关于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合谋杀害丙,二人将丙殴打致昏迷后,以为丙已经死亡。甲先行离开,让乙打扫现场。乙在打扫现场时发现丙尚有气息,遂向丙胸口踢一脚,致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乙欲共同抢劫丙的财物,在去往丙家途中,甲忽然肚子疼,便让乙继续前往。乙进入丙家中,进行抢劫,丙哀求,乙便放弃抢劫。甲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C甲、乙合谋抢劫丙,使用暴力后,发现丙身上没带钱,甲、乙便押着丙前往丙家中取钱。途中,甲因临时有事要离开,便让乙继续前往丙家。乙到了丙家,发现丙生活困难,于心不忍,遂放弃。甲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D甲得知乙想杀仇人丙。夜里,丙尚未出现,丁出现。甲欲杀害丁,指着丁,对乙讲:“那个人就是丙,可以开枪”。乙便开枪,打死了丁。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A项,(1)甲、乙将丙殴打致昏迷后,以为丙已经死亡,准备打扫现场。此时,甲、乙的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便呈现终局形态,也即杀人的行为已经彻底结束,杀人的犯意也彻底消除。然后找终局形态的下位概念,具体而言是犯罪未遂,因为实际上丙未死。至此,二人的共同犯罪便已经结束了。

  (2)乙发现丙未死,故意杀死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自己先前的故意杀人罪未遂没必要并罚,因为指向的是同一个被害对象,重刑吸收轻刑,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3)对于乙的第二次杀人,甲不用负责,因为甲只是让乙打扫现场,并未交代“若丙未死,便杀死丙”。乙的第二次杀人属于自己个人的行为,甲对此不用负责。

  (4)有人可能认为,甲一开始想杀丙,乙杀了丙,符合甲的心愿,因此甲应负责。然而,不能泛泛地根据主观心愿算账。甲一开始是想杀丙,但甲杀丙的行为已经在第一个阶段终局了,一旦终局(犯罪未遂),便表明甲的故意杀人罪已经彻底结束。

  (5)乙的行为不属于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因为事前故意的行为模型是“甲要杀乙,将乙打成重伤昏迷”(前行为)+“以为乙死亡,便将乙扔进河里,致乙死亡”(后行为),其中后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本题中,乙的后行为是故意杀人。因此,不能套用事前故意的分析结论。A项说法错误。

  B项,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乙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甲虽然未能着手实行,但是当共同正犯乙着手实行后,甲的犯罪形态便只能在实行阶段找。由于甲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不能定犯罪中止。也即,乙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甲。乙的中止,对于甲而言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B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使用暴力,表明抢劫罪已经着手实行,进入实行阶段。在实行阶段,乙构成犯罪中止。乙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甲。甲没有自动放弃的意愿。乙的中止,对于甲而言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C项说法正确。

  D项,(1)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直接正犯)。乙产生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也即乙看到一个人,就朝其开枪,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既遂。(2)乙的杀害对象是特定对象,也即仇人丙。甲欺骗乙,使乙产生认识错误,如果乙知道前方不是丙,则不会开枪。因此,甲的欺骗对乙形成了支配力,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传统理论认为,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的现象,与被利用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种说法过于绝对。本题中,甲和乙就故意杀人罪构成共同犯罪,甲是间接正犯,乙是直接正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64.甲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潜逃出去。在潜逃期间,无业游民乙向甲称自己有他人犯罪的线索,3万元卖给甲。甲花3万元买到该犯罪线索。甲打电话将该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该犯罪线索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受贿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然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罪和潜逃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潜逃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提供犯罪线索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C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针对诈骗罪构成自首

  D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

  正确答案:AD

  文字解析

  A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行为。甲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构成脱逃罪。A项说法正确。

  B项,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中的“贿买”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购买犯罪线索。甲向乙购买,不属于贿买。甲对乙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因此甲提供的犯罪线索,构成立功。B项说法错误。

  CD项,关于逃跑后又回来,总结如下:模型一,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甲不构成A罪的自首。甲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模型二,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一方面恢复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本题中,甲针对诈骗罪不构成自首,但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65.陈某(女)到偏僻山区旅游,夜宿王某家,王某想起其堂弟万某没有媳妇,于是第二天对陈某谎称带其坐公交车去观光,将陈某带至万某家。王某对万某讲,让陈某做万某的老婆,然后收取万某10块钱作为车费,坐公交车离去。万某扣留陈某,要求其当自己的老婆。陈某不同意,表示愿意给2万元钱,称“够你买个老婆了”。万某不同意,索要3万元,否则不放其离开。陈某被迫同意并给钱。万某释放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将陈某骗至万某家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B王某将陈某留至万某家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万某扣押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C陈某给万某2万元,并称“够买老婆了”,属于教唆万某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教唆犯

  D万某取得陈某的3万元,构成侵犯财产罪

  正确答案:ABD

  文字解析

  A项,王某将陈某骗至万某家,过程中没有现实剥夺陈某的人身自由,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A项说法正确。

  B项,成立拐卖妇女罪,要求有出卖目的,也即将妇女作为“商品”予以出卖、收取对价的目的。如果不收取对价,则属于“赠送行为”,不属于出卖行为。王某没有收取对价,因此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王某收取的十块钱,只是公交车费,不能被视为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对价。由于王某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万某也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万某属于免费接收,而非收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王某的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假如陈某是儿童,则王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万某接收,也构成拐骗儿童罪。B项说法正确。

  C项,成立教唆犯,要求故意引起他人确切的、具体的犯意,而不能仅是抽象的、泛泛的犯意。例如,甲对乙仅仅讲:“要想富,就得去偷”。这种言语不构成教唆犯。甲对乙讲“要想富,你得去偷住在101室的李某家”。这种言语构成教唆犯。本题中,陈某对万某称“够买老婆了”,不属于引起万某确切、具体的犯意,因此不构成教唆犯。C项说法错误。

  D项,抢劫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他人实施足以压制反抗的强制手段。这种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其他方法包括昏醉抢劫和拘禁型抢劫。万某扣留陈某,属于拘禁行为,足以压制陈某的反抗,属于拘禁型抢劫,构成抢劫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66.甲、乙共同实施暴力,抢劫丙的财物,丙反抗。甲持刀想刺杀丙然后取财,慌乱中不慎刺中了乙,导致乙重伤,丙趁机逃跑。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甲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的重伤应负故意责任

  B甲对乙的重伤应负刑事责任,构成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重伤”

  C因为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乙对自己的重伤应负责,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D甲属于偶然防卫,但不影响其成立抢劫罪

  正确答案:AC

  文字解析

  A项,甲的预定目标是丙,实害对象是乙,甲对乙的重伤持过失心理,所以甲构成打击错误。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甲的手段是为了抢劫,所以甲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所以,A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重伤)的想象竞合,由于甲的手段是为了抢劫,所以甲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

  B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同意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乙是被害人,对自己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C项说法错误。

  D项,偶然防卫,是指客观上在制止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乙正在对丙实施不法侵害,甲不慎刺中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甲致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甲致乙重伤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甲制造了好结果,而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制造坏结果。不过,关于偶然防卫的上述分析是针对甲致乙重伤的行为而言的。甲带着非法占有丙的财物的目的,对丙实施暴力,便成立了抢劫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67.关于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盗窃丙的财物,被发现后逃跑,丙追赶。甲逃跑途中遇见乙,告知乙真相,请乙帮助自己殴打丙、拦住丙。乙便对丙实施暴力,将丙打倒,致丙轻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欲入户抢劫丙家,进入丙家,用迷药将丙迷晕,甲欲将丙家的保险柜抬走,无奈由于太重而搬不动。甲便电话告知乙,请其来帮忙,乙答应,来到丙家,与甲共同搬走保险柜。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乙在水果摊位购买水果后,不付钱便离开。摊主甲追上前讨要水果钱,抓住乙的肩膀不让走,乙在挣脱中摔倒在地,导致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是无业游民,购买了一批假药,打算免费赠送老年人,骗取信任,以此诈骗其钱财。然而,存储假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假药全部被毁。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和提供假药罪的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AB

  文字解析

  A项,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前罪实施者”类似于一种身份,只有具有这种身份才能构成转化抢劫的实行犯。因此,转化抢劫类似于一种真正身份犯。可用该原理来指导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

  本题中,(1)从转化抢劫的角度分析。乙不是前罪实施者,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担任转化抢劫的实行犯角色。甲不能构成转化抢劫的教唆犯,因为如此,会缺少转化抢劫的实行犯,乙不构成转化抢劫的实行犯。为此,只能让甲成为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抢劫的帮助犯。二人构成转化抢劫的共同犯罪。传统观点认为,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的现象,与被利用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种说法过于绝对,并不准确。(2)从故意伤害罪的角度分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3)综合结论,乙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和转化抢劫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和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项说法正确。

  B项,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等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乙中途参与取财行为,构成甲的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B项说法正确。

  C项,(1)甲抓住乙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债权(财产性利益),是一种追财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属于合法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在客观要件板块便直接得出无罪结论。也即,甲的无罪结论不需要用后面“违法阻却事由”板块中的正当防卫来论证。(2)乙摔倒在地,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项说法错误。

  D项,(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着手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甲准备假药的行为属于准备诈骗用的工具,属于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未能着手,因此,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有同学可能认为,甲准备假药的行为对老年人没有制造危险,属于生活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然而,甲准备的是假药,是违法物品,不是正常的生活用品。如果甲为了诈骗,购买巧克力,则不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2)提供假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是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例如医院或医生。甲不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所以不构成提供假药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68.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以职工乙名义购买了房屋,与乙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甲公司,房产证由甲公司保管。乙到房管局声称自己丢失了房产证,房管局予以补办。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予以过户。乙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

  B快递员错将快递(洗衣机)送至甲家门口,甲发现该快递的收件人是对门邻居乙,仍拿回自己家。甲构成盗窃罪

  C乙到朋友甲家中喝酒,二人喝醉后,乙欲盗窃甲家门外一排自行车,甲予以帮助,乙随机选中一辆自行车,然后偷走。事后发现该车是甲的车。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D甲在无人售货的超市将高价价签换成低价价签,然后在自助付款机上扫描低价价签,后拿走该商品。甲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AD

  文字解析

  A项,本题出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三)》2022年版,第450页。其中,张明楷教授指出,从形式上看,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在此应实质判断,根据协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甲公司所有,产权证也由甲公司保管,因此,房屋是甲公司的财产,甲公司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乙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公司的房屋变卖掉,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属于盗窃甲公司的产权。同时,乙欺骗买家丙,使丙用正常价买到一个权利有瑕疵的财物,使丙遭受了财产损失,多数观点认为乙对丙构成诈骗罪。乙的一个变卖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项说法正确。

  提示: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2021年版,第1262页)中认为乙构成侵占罪,其中采取形式判断。但这是张明楷教授2021年的观点,2022年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的私塾(三)》中有了新的观点,对此应以新观点为准,也即定盗窃罪。

  B项,一个人对财物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事实上的占有是指财物在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对财物具有支配力。观念上的占有是指财物虽然不处在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仍然认为自己在占有。在判断顺序上,应优先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如果存在事实上的占有,便不需要判断观念上的占有。如果不存在事实上的占有,才考查观念上的占有。快递员将快递放到一户人家的家门口,便放在了这户人家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该快递便由这户人家占有。这是事实上的占有。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2021年版,第1266页)中指出,甲因为认识错误将财物错误交付给乙(实际上应交付给丙),乙便在占有财物;邮递员误投邮件给乙(实际上应投递给丙),乙便在占有财物。乙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本题中,快递员将一个快递放到甲家门口,该快递便由甲在事实上占有。一旦确定事实上的占有,便不需要考虑观念上的占有。甲明知该快递的所有权人是邻居乙,甲仍据为己有,甲属于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B项说法错误。

  引申1:本题中,假如:乙由于家门口地方狭小,将自己的自行车放在甲家门口,甲也同意;某日,甲将该自行车拿走变卖掉。乙的自行车虽然在甲家门口,但是仍属于乙在占有。这种事实上的占有是由甲、乙双方默认或合意形成的。甲将该车拿走变卖,属于将乙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引申2:封缄物的问题。有些快递属于封缄物,例如,信件,包装严密、标示隐私性的包裹;标示隐私性,是指不想让其他人知道内容物是什么。有些快递不属于封缄物,例如,用塑料袋包装的蔬菜,用饭盒装的外卖,用泡沫材料包装的大件家具、家电,所有权人并不太在意其他人是否知道里面是这些内容物。如果快递是封缄物,那么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构成盗窃罪;不打开而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本题中,没有明确告知该快递是不是封缄物,由于内容物是大件家电(洗衣机),一般推定该快递不属于封缄物。

  引申3:本题中,假如:快递员敲甲家门,问甲:“你是收件人吗?”甲隐瞒真相,予以冒领,则甲对快递员构成诈骗罪。

  C项,(1)生活中的醉酒状态不能排除责任能力,不能排除刑事责任。(2)乙是实行犯,构成盗窃罪既遂。(3)甲是帮助者。第一,甲成立帮助犯,因为乙有盗窃其他人自行车的危险性、可能性,甲帮助乙的这种违法行为,成立帮助犯。第二,甲不构成帮助犯既遂。一般而言,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也跟着既遂。但是,由于所盗财物是甲的财物,甲是被害人,所以不能认为甲构成犯罪既遂。第三,乙的盗窃行为有盗窃其他人自行车的危险性,且这种危险比较紧迫,也即乙盗窃其他人的自行车已经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因此,帮助犯甲的犯罪形态也跟着在实行阶段找。由于乙最终未盗窃其他人的自行车,所以甲构成犯罪未遂。C项说法错误。

  D项,(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中,行为人欺骗受害人,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自助机器不是自然人,没有意识自治能力,其扫描价签不属于有意识的行为,而属于程序在运行。刑法上的行为要求是有意识的行为。由于甲在付款过程中,不存在“欺骗受害人,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因此,不能认为“甲欺骗了机器,构成诈骗罪”。接下来,甲只可能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2)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中,行为人通过平和手段转移占有,手段对人没有危险。抢夺罪中,行为人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夺取财物。甲的手段是平和手段,因此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在这种无人售货超市的自助付款区上方都有摄像头监控(监控室的人在监控),甲的行为带有“堂而皇之”的特征,但仍构成盗窃罪,也即带有公开盗窃的特征。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69.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A马某从高空向下扔正在燃烧的蜂窝煤球,下方有人。马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李某在公交车上沉迷手机游戏,坐过车站,便抢夺司机的方向盘要求停车。李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C陈某在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口角,便暴力捶打司机,导致公交车撞上对面的小轿车,致使小轿车内多人遭受轻伤。陈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D朱某记恨王某,在王某的摩托车上动手脚,致使王某在骑摩托车时发生故障,撞伤多名行人。朱某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正确答案:ABC

  文字解析

  A项,马某扔的是燃烧的蜂窝煤,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马某的行为如果引起火灾,则构成放火罪),同时马某也构成高空抛物罪,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马某扔的是酒瓶子,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过失致人死亡,则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A项说法正确。

  B项,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基于此,李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B项说法正确。

  C项,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该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或者一人重伤并且有严重情节。而陈某的行为仅导致多人轻伤,未导致一人重伤。C项说法正确。

  D项,第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破坏的交通工具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摩托车不属于这些交通工具。第二,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并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因为该罪属于重罪。破坏个人骑行的电瓶车或摩托车,危害程度不高,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以,朱某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则朱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导致行人受到轻伤,则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70.关于下列情形,说法正确的有?

  A甲(15周岁)实施盗窃,请乙(18周岁)为自己望风。乙答应照办。甲窃得1万元,分给乙3千元。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B夜晚,甲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进入地下车库,不料在下坡拐弯处轧死躺在地上的乙。乙当时睡在此处,而此处严禁睡觉。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建立网络线路是为了自己实施诈骗。乙建立网络线路也是为了自己实施诈骗。二人互不知情。乙在接入线路实施诈骗时,误接入甲的线路,并成功诈骗了丙的财物。乙以为接入的是自己的线路。甲不知道乙接入了甲的线路。甲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D某药厂的负责人王某明知药品已经过期,仍然作为捐献的药品捐出。王某构成提供劣药罪

  正确答案:AB

  文字解析

  A项,共同犯罪是指在客观违法阶层,二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也即“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甲、乙在客观阶层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主观阶层,甲因为不具有责任年龄,因此最终不追究刑事责任。仅追究乙的盗窃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A项说法正确。

  B项,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1)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二者有因果关系;(3)主观上有过失。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违反注意义务,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例如,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对道路参与者均制造了危险,但是,司机只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其他注意义务,便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便不是危害行为。

  本题中,第一,甲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第二,甲在下地库时,有无“仔细检查地面有没人躺着人”的义务?没有。相反,其他人有“不在地库下坡处躺着睡觉”的义务。根据信赖原则,甲能够信赖不会有人躺在下坡处睡觉,这是一种信赖利益。因此,甲虽然在客观上对乙制造了危险,但是在法律上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便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有同学用意外事件作为甲无罪的理由。然而,意外事件是主观阶层的要素。当在客观上甲没有危害行为,直接得出无罪结论后,便不需要进入主观阶层考察甲对死亡结果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B项说法正确。

  C项,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有意思联络,也即参与意识。(1)甲、乙没有相互的意思联络或参与意识。(2)甲、乙没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或参与意识。片面的帮助犯是指“乙以为自己在单干,甲知道在帮乙”。虽然在客观上甲帮助了乙,但是主观上甲并没有想帮助乙。因此,甲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所以,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说法错误。

  D项,(1)过期的药品是劣药。(2)提供劣药罪的主体是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例如医院或医生。药厂是药品的生产单位,不是使用单位。因此,王某不构成提供劣药罪。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是捐赠行为,不是销售行为。王某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71.关于网络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以为甲可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为甲提供了网络接入服务。实际上,甲根本未实施犯罪。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乙明知甲欲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了网络接入服务。甲利用了乙的网络接入服务实施了诈骗罪。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C甲为了实施网络诈骗,建立了10个微信群,成员有2000人。甲准备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捕。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D某民营公司职员甲无权登录公司的某个网络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偷偷登录,获取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十几位客户),然后离职,联系相关客户,让客户选择与自己合作。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A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应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也即,如果实行者不构成犯罪,则帮助者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乙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A项说法错误。

  B项,甲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乙提供帮助,一方面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B项说法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司法解释,建立了10个微信群,成员有2000人,属于情节严重。因此,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难看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将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作为独立罪名来认定。C项说法正确。

  D项,(1)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和相关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甲通过电子侵入的方式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甲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因为该罪的系统要求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方面的系统。(3)甲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为该罪的数据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4)甲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该罪的行为方式要求设立网站、群组、发布消息等。甲没有实施这些行为。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72.某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组织12人偷越国边境,王某让下属吴某将12人带至国内边境某城市,然后将人分成两组,由甲带领其中7人,由乙带领其中5人,分别偷越边境。甲带领这组人顺利偷越了边境。乙带领的这组人尚未出境便被抓。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犯罪既遂

  B王某和吴某构成犯罪既遂

  C乙构成犯罪既遂

  D本案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正确答案:AB

  文字解析

  A项,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标准是,被组织者非法出境或入境。甲构成该罪既遂。A项说法正确。

  B项,王某、吴某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当甲构成犯罪既遂,则王某、吴某也构成犯罪既遂。B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相互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一,甲、乙只是王某的“马仔”,只是执行者的角色,并不是领导层成员。第二,甲、乙各自分别执行,对对方的执行任务并没有提供物理性的贡献。第三,甲、乙虽然在主观上可能知道对方和自己一样,在组织偷渡,但是这种“知道”并不会给自己或对方产生实质的心理性贡献。大家都是“马仔”,各自完成好任务即可。第四,如果组织中的某个成员知道其他成员在犯罪,便让其对其他成员的犯罪负责,则与该成员的角色地位明显不符。因此,乙不用对甲的既遂结果负责,乙构成犯罪未遂。C项说法错误。

  D项,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即使是单位行为,也仅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73.关于运输毒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刘某为了自己吸食毒品,向张某购买了毒品,给张某发送了收件地址。张某顺利将毒品寄了过来。尽管刘某没有亲自运输毒品,但依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B马某携带毒品前往某地,准备交给赵某,到了该地后未能联系到赵某,又携带毒品返回原地。马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C张某发现某种电子烟中的大麻素能够使人精神成瘾,但不知道其具体成分,仍出售这种电子烟。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D李某为了吸食,在外地购买毒品,携带毒品回程,中途被警方抓住。李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A项,刑法不处罚为了自己吸食的购买毒品行为。例如,甲为了自己吸食,向乙购买毒品,乙向甲出售毒品。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同理,本题中,张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刘某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A项说法错误。

  B项,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马某运输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便构成运输毒品罪。至于未能找到接收者,不影响既遂的成立。B项说法正确。

  C项,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毒品是指能够使人精神成瘾的精神药品。张某只要认识到大麻素是能够使人精神成瘾的物品,就认识到贩卖这种物品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便具有了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张某不知道大麻素的具体成分,不知道大麻素已经属于“毒品”,这一点并不重要。“毒品”只是对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的一种称谓、名称。这种称谓、名称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人需要认识到的是物品的实质特征。例如,狗蛋认为自己贩卖的是“毛片”,声称自己没有认识到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但是,狗蛋只要认识到自己贩卖的物品是露骨描述性器官、性行为、专门刺激人性欲的影像制品,便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故意。C项说法正确。

  D项,实际上,为了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司法解释规定,为了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定运输毒品罪。答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因此,李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并且,已经使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7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表述,下面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无罪推定

  B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C体现了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D提高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B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属于理论推理题。

  A项,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可能获得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和程序上的从简处理。而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显然,这两个概念“风马牛不相及”,A错误。

  B项,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价值--程序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由《刑诉法》第15条明确规定,当然体现独立价值,B正确。

  C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没有要求法官强令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认罪认罚由被告人选择,并不强调法官的职权指挥,与职权主义无关。是故,C错误。

  D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定罪、量刑的程度,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表示认罪认罚,与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协商,发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增强了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提升,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75.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甲乙故意伤害丙一案,认定甲为防卫过当,乙为正当防卫,分别对甲乙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丙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检察院提起申诉,同时向法院提起自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丙向检察院申诉,应由某市检察院复查

  B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已经受理丙自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

  C某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现新的证据,证明乙不是正当防卫,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重新侦查

  D甲可以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正确答案:ABD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某市检察院”。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本案中,某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丙不服提出申诉,应当由某市检察院复查,A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已经受理”“终止复查”。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因此,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已经受理自诉案件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丙的申诉,最终以法院的裁判为准,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不起诉决定后”“需要追究”“重新侦查”。某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无需重新侦查,C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甲”“申诉”。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本案中,某区检察院认为甲属于防卫过当,但犯罪情节轻微,对甲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甲若不服,有权向某区检察院提出申诉,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76.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在某市中级法院一审,法院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人民陪审员不能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发表意见

  B人民陪审员不能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C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时,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D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时,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应出席

  正确答案:ABCD

  文字解析

  本题CD选项考到一部超纲法律文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考生只需掌握相应知识点即可。

  AB项,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可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本题中,某市中级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A错误;陪审员也可以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只是不参加表决,B错误。

  C项,审判委员会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为了保证审判委员会成员充分、独立发表意见,法院院长最后发表意见。本题中,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汇报案情,不能最后发表意见,C错误。

  D项,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即可

  77.常某和郑某交往期间,骗取郑某8万元,公安机关对常某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常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还部分款项并取得郑某谅解。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常某辩称欺骗郑某感情为真,但8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并在积极退赔中,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法院当庭对常某在量刑方面从重处罚

  B常某的表态仅影响“认罚”,不影响“认罪”

  C法院可以将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D法院可以将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ABCD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难度不高。

  A项,解题关键词是“当庭”“从重”。常某当庭表示“8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相当于对诈骗指控拒不认罪,此时法院不能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此A说“当庭对常某在量刑方面从重处罚”是错误的。

  B项,解题关键词是“不影响”“认罪”。常某当庭表示“8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意指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实质是否认诈骗罪指控,当然影响“认罪”,B错误。

  CD项,皆为程序转化,但都错误。C项,解题关键词是“简易”“继续”。一方面,常某当庭反悔认罪,不承认指控罪名,不仅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也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C说转为简易程序错误;另一方面,从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后,需要重新审理,而非“继续”审理,C说继续审理错误。D项,也是错在“继续”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78.郭某和刘某因共同贩卖毒品被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6年,郭某不服上诉,刘某未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原审量刑适当,但发现郭某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刘某没有参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要求出庭的,二审法院应当准许

  B刘某出庭参加二审的,可以参加质证

  C二审法院可以对郭某案延期审理,对刘某案维持原判

  D二审法院可以对郭某分案处理,对郭某案发回重审,对刘某案维持原判

  正确答案:ABD

  文字解析

  AB项,同案审理的案件,有的被告人上诉,有的被告人没有上诉。没有上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参加二审的,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本题中,刘某虽然没有上诉,但要求出庭的,二审法院应当准许。是故,A正确。此外,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步骤,刘某出庭的,可以参加质证与辩论,B正确。

  CD项,二审法院发现郭某和刘某共同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但郭某还存在单独的容留他人吸毒问题需要追究,此时二审法院可以对郭某分案处理,将郭某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鉴于刘某案没有错误,应对刘某案裁定维持原判。是故,C说“对郭某案延期审理”错误,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79.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在监狱之外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A通过贿赂手段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

  B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C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

  D因重病保外就医的

  正确答案:AC

  文字解析

  本题较为简单,罪犯通过贿赂方式违法实现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在监狱之外的期间不计入刑期。显然,本题应选AC。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80.郭某和王某(17岁),将未成年少女小孙和小赵送至KTV,二人被强迫卖淫,郭某和王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认为王某是从犯,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检察院可对其酌定不起诉

  B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组织相关机构对小孙、小赵进行心理疏导

  C在审判阶段,对小赵的询问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D在审判阶段,询问小孙时,应当通知其父母到场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一年”“酌定不起诉”。王某17岁,符合“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一个关键条件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A项说王某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不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法院”“相关机构”“心理疏导”。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双向保护”,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审判”“小赵”“应当”“女性”。小赵系未成年人,被送至KTV强迫卖淫,小赵属于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隐私与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询问小赵,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小孙”“应当”“父母”。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公安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均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本题中,小孙是未成年被害人,法院询问小孙时应当通知其父母到场,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81.甲乙丙丁四国签署《工业制成品关税减让协定》,约定协定国之间将工业制成品进口关税下降至5%。次年,甲乙丙三国签署《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约定协约国之间将进口工业制成品关税下调至3%,丙对汽车整车类提出保留,甲乙接受该保留,根据国际法的规则和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从丙购买机床,为5%进口关税

  B丁从丙购买机床,为5%进口关税

  C甲从丙购买汽车整车,为3%进口关税

  D甲从乙购买汽车整车,为3%进口关税

  正确答案:BD

  文字解析

  首先注意本题中有两个条约,注意几个小问题:

  (1)就本题中的“工业制成品”来说,甲乙丙丁适用《减让协定》(旧的),甲乙丙适用《贸易协定》(新的)。简单说,带“丁”的,用《减让协定》,不带“丁”的用《贸易协定》。

  (2)丙的保留针对的是《贸易协定》(新的),和《减让协定》(旧的)无关,并且只涉及汽车整车。

  (3)不考虑保留的话,《减让协定》(旧的)中规定的关税是5%,《贸易协定》(新的)中规定的是3%。

  (4)机床和整车都属于工业制成品。

  由于有些同学的选项顺序和数额记忆不同。总结如下:

  (1)带“丁”的,不管是机床还是整车,都是5%。

  (2)甲乙之间,不论是机床还是整车,都是3%。

  (3)甲丙、或者乙丙之间。整车不是3%;机床是3%。

  选项A错误。乙和丙之间用《贸易协定》,并且由于丙的保留只针对汽车整车,乙和丙之间的机床关税不受保留的影响,应该是3%,A错误。

  选项B正确。带“丁”的用《减让协定》,不涉及保留,所以5%正确。

  选项C错误。甲丙之间用《贸易协定》,本来应该是3%,但是恰好丙针对整车提出了保留,并且甲接受。所以甲丙之间关于整车需要适用保留后或者修改后的条款,不是3%。

  选项D正确。甲乙之间用《贸易协定》,并且他们和保留无关,所以就是3%。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82.悬挂甲国国旗的飞跃号船长约翰,在公海上故意冲撞我国渔船,致使船上多人受伤。后飞跃号停靠我国海南某港口,约翰上岸接受治疗。停靠期间飞跃号被我国执法机关扣押,并对相关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受害人及其家属对约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甲国与我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法院对该刑事诉讼案件有管辖权

  B该刑事诉讼案件由海洋法法庭管辖

  C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该适用我国法律

  D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正确答案:AC

  文字解析

  大家需要特别注意,不要一看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去想国内诉讼法的内容。选项A正确。根据相关国际法关于保护性管辖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外损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我国可以行使管辖权。保护性管辖行使的条件是被管辖对象进入我国或者被引渡到我国。本题中,约翰在公海损害了我国公民的利益,并且该船舶已经处于我国境内。我国完全可以依据保护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选项B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主要管辖各国就海洋划界、开发中出现的争端。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为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对象,但这里的自然人和法人限于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国际海底矿产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海洋法法庭不管辖各国发生在海上的民事纠纷。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国籍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的,适用法院地法。本案在我国起诉,当然应该适用我国法律。

  选项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的是各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涉及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等发生的民事纠纷。简而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公法,各国私人之间的争端显然用不着。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83.国家邮政局是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国家邮政局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邮政局的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B国家邮政局的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交通部决定

  C国家邮政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D国家邮政局没有规章制定权

  正确答案:ACD

  文字解析

  (1)国家邮政局是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实践中一般简称为“部管局”,既非“一高”,又非“一低”,所以它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由国务院决定,可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2)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也就是“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可知,国家邮政局主管特定业务,而非专门业务。故C项正确。

  (3)《立法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可知,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部管局的级别层级较低,无权制定规章,若需要制定规章,只能提请管理机关交通运输部制定,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8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的均无效

  C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只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D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

  正确答案:ABC

  文字解析

  (1)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不过,也有例外:其一,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虽然行为能够成立,但永远不会在法律意义上允许其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成立和生效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所以,A选项表达“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过于绝对化,A选项是错误的。

  (2)程序违法需要根据违法程度来判断其法律后果,如果程序违法构成明显且重大违法的,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如果只是一般性的程序违法,那么只需要撤销该行政行为,所以,B选项表述绝对,错误。

  (3)拘束力的对象除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自身外,还包括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地干预。行政机关之间彼此有各自事项上的管辖范围,应该各司其职、各守其位,“你的地盘你做主,我的地盘我做主”,彼此尊重。C选项表述错误。

  (4)与可撤销行为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不同,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也就是面向未来的失去效力,不会对过往产生溯及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85.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农业农村部3号令形式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办法》可设定临时许可

  B《办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C《办法》应于2022年1月15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D在国务院公报和农业农村部公报上刊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正确答案:BD

  文字解析

  (1)我们在专题四的2014-2-97题详细讲授过,《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不管是从文件名称《办法》,还是看命令序号带“令”字(只有规章以上的文件才可以在编号中带“令”),均可以判断,该《办法》的性质为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但是国务院部门(比如本题的农业农村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所以,A选项错误。

  (2)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项正确。考生在考场上一定要注意区别“设定”和“具体规定”,设定是在尚未制定上位法的情况下,某法律文件“从无到有”地首创某项行政管理措施;而“具体规定”是“从粗到细”,由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内容加以具体规范。

  (3)规章应当是在公布之日起的30日,而非生效之日起的30日向有关部门备案,考生应当明白,备案本质是一种对某个文件的事后审查,虽然备案的审查力度不如事先批准那么强,但也是具有审查功能的,你规章都已经生效了,再找我备案,那我有关部门的审查还有意义吗?可见,C选项错误。

  (4)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86.某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100项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辖权下放决定应当公布

  B承接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C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继续作出该100项行政处罚决定

  D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街道办事处的处罚行为

  正确答案:AD

  文字解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直接接触老百姓的基层行政机关,但长期以来,它们却没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这就导致了基层行政机关对于一些违法现象束手无策,“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针对这一现象,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行政处罚法》第24条第1、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1)在管辖权下放后,县政府部门是否可以继续行使处罚权?街道办事处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县政府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有两种操作模式:

  第一种“授权模式”,为了避免“多头执法”导致重复处罚,管辖权下放一般会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形式下放,这就导致处罚的权力所有权也会发生转移,权力就如同物权一样,从县政府部门转移到了街道办事处,比如原来某项属于县文化和旅游局的处罚权在下放到街道后,街道办事处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处罚决定,并承担责任,但是原来拥有处罚权的县文化和旅游局不能再行使该项处罚权了。这是实质意义的下放,实践里较为常见。

  第二种“委托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处罚权还会保留在县政府部门手中,而街道办事处只是作出处罚决定的“帮手”,在街道办事处需要以县政府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责任也应该由县政府部门承担。

  对此,全国人大编写的权威资料是这么表述的:“街道处罚权存在授权、委托、‘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等多种模式。本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并未限制赋权的具体形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宜方式将行政处罚权交给乡镇、街道行使。如通过直接授权的形式,则乡镇、街道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如通过委托形式,则乡镇、街道以原处罚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由原处罚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既然存在两种模式,BC选项均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忽略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存在,BC选项均错误。

  (2)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角度,县政府部门,比如,文化和旅游局行使文化类的处罚权很好判断,现在突然交给街道办事处来行使了,到底街道办事处有没有处罚的主体资质,老百姓是无从判断的,所以,A选项正确,管辖权下放决定应当公布。

  (3)街道办事处行使了这100项处罚权,但是否适合行使、行使的过程中有没有存在违法现象,都需要有关部门定期评估,不能一放了之,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87.因为辉煌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区税务局决定对其罚款30万,该公司不服要求听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辉煌公司承担听证会的费用

  B辉煌公司听证可委托代理人

  C税务局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D辉煌公司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起诉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由当事人承担,A选项错误。

  (2)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的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这是法律制度的常识,老百姓自己不专业,还不能请律师了?那不是摆明了要欺负人吗?B选项正确。

  (3)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C选项正确。这是凭借常识都可以判断的,不可能开了半天会,说得口干舌燥的,结果连个会议记录都没有留下吧。

  (4)涉税案件一般需要复议前置,但有三个例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包括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在税法中被称为税收保全措施)、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罚款决定属于处罚决定,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88.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非法经营网吧,决定查封经营场所并扣押用以经营的电脑主机,后决定没收电脑主机,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查封经营场所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所设定

  B国务院部门规章不能设定扣押

  C没收电脑属于财产罚

  D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有查封、扣押的设定权,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包括查封、扣押在内的任何的强制措施的设定权,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2)罚款和没收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针对当事人的财产的处罚类型,简称财产罚,C选项正确。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89.区市监局接到消费者对某熟食店举报后,派员上门执法,发现熟食店卫生不合格,当场作出查封该店和责令该店停产停业6个月的决定书。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行为

  B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C可以当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

  D查封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

  正确答案:AD

  文字解析

  (1)在行政法制度中,调取证据2个人以上,实质审查2个人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自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所以,A选项正确。

  (2)责令该店停产停业6个月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罚,是指行政机关暂时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不属于“控制与预防”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选项错误。

  (3)既然责令该店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所以C选项考查的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当场处罚,也就是简易处罚程序制度,之所以简易程序又等同于当场处罚,因为只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那么责令停产停业可否适用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制度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要求: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②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显然,责令停产停业并不在可以简易程序的范围之内,所以,C选项错误。

  (4)D选项已然是老生常谈的内容了,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9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麝月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逾期不缴纳。该局决定对其每日3%加处罚款,麝月公司不服加处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B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C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10万元

  D加处罚款数额在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正确答案:ACD

  文字解析

  (1)滞纳金和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类义务时(比如罚款、税款等),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类似于银行利息),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通过增加新的财产给付义务,给当事人制造心理压力,从而催促其执行的一种方式,让当事人觉得政府的钱再不交,这利息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数额太恐怖了,就把本金一并缴纳了。由于执行罚不像划拨、拍卖等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本身,所以,被归类为间接强制执行。可见,A选项正确。

  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执行罚之外,间接强制执行还有代履行。

  (2)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均有听证制度,但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听证制度。因为即使要听证,早在“基础决定”(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之前就听证了,执行的核心任务是实现基础决定的内容,不是专门为当事人创设新的义务安排,所以,不需要听证。同时,执行标准也是法定的,比如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执行罚的收取标准就是按日3%,谁来了都是这个数,没有任何争议,这有什么好听证的呢?所以,B选项错误。

  (3)为了避免“天价滞纳金”的现象,法律对于执行罚作出了四重维度的限制:

  ①告知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②数额上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③期限上限。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所以,CD选项均合乎法律规定,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不定项选择题】

  9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

  A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D国家审计署

  正确答案:AD

  文字解析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所以,A项、D项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正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所以,B项错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不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D。

  92.张某是生态保护局的二级主任科员,符合一级主任科员的任职资历条件,但是在单位考核中没有被晋升,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二级主任科员为张某的职级

  B对张某的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

  C如张某符合任职资历,可以直接晋升一级主任科员

  D张某职级应当逐级晋升

  正确答案:ABD

  文字解析

  (1)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其中,二级主任科员是张某的职级,A选项正确。

  (2)《公务员法》第37条规定,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二级主任科员属于非领导的职级公务员,定期考核应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B选项正确。

  (3)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C项中,在张某符合任职资历要求的情况下,还要考虑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等其他因素和程序。所以,C项错误。

  (4)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93.关于收受银行卡而受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官员甲收到银行卡,卡内有资金,未设密码。甲构成受贿罪既遂

  B官员乙收到银行卡,卡内有资金,设有密码,乙不知密码,无法支配卡内资金。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C官员丙收到银行卡,卡内有资金,丙知道密码,但卡内资金是定期存款,不是活期存款。丙构成受贿罪未遂

  D官员丁收到银行卡,卡内没有资金。丁构成受贿罪既遂

  正确答案:AB

  文字解析

  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对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也即能够支配该财物。

  A项,卡内有资金,未设密码,表明甲能够支配卡内资金,因此甲构成受贿罪既遂。A项说法正确。

  B项,虽然卡内有资金,但是乙不知密码,无法支配卡内资金,表明乙并未实际得到他人财物,不构成受贿罪既遂,而构成未遂。B项说法正确。

  C项,丙知道密码,便能够支配卡内资金,表明丙得到了他人的财物,构成受贿罪既遂。卡内资金是定期存款,只是表明丙暂时不能实际提取。但是,“这盘肉”已经在丙的“盘子里”,只是暂时不能“下嘴”而已。这种情况不影响既遂的结论。C项说法错误。

  D项,丁没有实际收到财物,不构成受贿罪既遂,而是未遂。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94.甲、乙是没有正式编制的辅警,夜里十一点巡逻,发现身体虚弱、嘴角流血、不能说话的丙,开车将其送往救助站,送到救助站门外,让丙自己走进救助站,甲、乙未与救助站办理交接手续便驾车离去。第二天,救助站人员发现丙倒在救助站门口,赶紧送往医院,不治身亡。经检查,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如果及时得到救助则不会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没有正式编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B甲、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乙的不作为与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D甲、乙构成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A项,渎职犯罪是身份犯,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上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看有无正式编制,而是看是否从事公务。甲、乙虽然没有编制,但是在从事巡逻这种公务活动,此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渎职罪的主体身份。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甲、乙作为巡逻的警察,负有救助义务。不作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不履行作为义务,二是不正确履行作为义务。甲、乙虽然履行了作为义务,但没有正确履行作为义务,也即履行作为义务不到位,没有将丙交到救助站人员手里。由此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乙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说法正确。

  C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是,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则结果便不会发生,那么不履行作为义务便是结果发生的原因。题中告知,如果甲、乙及时将丙交到救助站人员手里,丙得到及时救助,丙便不会死亡,因此,甲、乙的不作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C项说法正确。

  D项,(1)客观上,甲、乙具有渎职犯罪的主体身份,甲、乙的行为是不作为,由此导致严重后果。(2)主观上,甲、乙对死亡结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即认为自己这样做(送到门口)能够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实际上没有避免。因此,甲乙构成玩忽职守罪。D项说法正确。

  本题出自实务案例“陈某、褚某玩忽职守案”(2016)苏1282刑初第154号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95.17岁的赵某连续两个晚上用笔划伤小区停放的私家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7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超过了起诉法定期限裁定不予立案。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赵某只能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B二审法院应当指令一审法院立案

  C公安局应当对赵某执行行政拘留

  D对赵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BD

  文字解析

  (1)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很明显,B选项是正确的,该法条规定也是和民诉一致的。

  但是,有观点认为二审法院除了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外,还可以亲自立案审理,所以,B选项错误。这是没学清楚诉的基本原理所致。当事人是针对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去上诉的,又没有去起诉,不诉不理,我都没找你二审法院立案审理,你二审法院不该你立的案子,你立什么立?这个和一审法院不立不裁(既不立案,又不不立案)是不一样的,那种叫做找上级法院越级起诉(注意这里是起诉哦),此时如果归上级法院管辖的上级法院自然会亲自立案,也可以指定一审法院立案。所以本题是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第52条的,第52条内容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同学们睁大眼睛看一下,《行政诉讼法》第52条法条和我们本题是一个情形吗?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赵某17岁,是否能够适用拘留不执行制度,关键点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可能有同学会觉得赵某连续两日划伤车辆,第二天已经是第二次从事违法活动了,已经不是初次了,那就陷入了命题人的陷阱中了。根据公安部的官方观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所谓初次与否不是以当事人是否从事过违法行为为标准的,而是以公安机关是否发现或查处过为标准的,这类似于刑法中的累犯制度,由于题干没有交代赵某以前因为划伤车辆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处罚,那么赵某满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当不予执行拘留决定,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题赵某17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96.镇政府在夜间趁赵某不在家时,对赵某违章建筑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赵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违法,要求赔偿房屋内物品损失。赵某提供了路过村民吴某证言,证明房屋是在夜间被强制拆除的,镇政府提供了工作人员张某证言,证明房屋不是夜间被拆除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的证言优于张某的证言

  B镇政府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如果赵某的房屋是违章建筑,镇政府不需要赔偿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

  D如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正确答案:AB

  文字解析

  (1)本题和2020金题-1-3-29颇为相像,部分选项进行了调整。最大调整发生在A选项,2020年题目是“王某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优先于张某的证言”,这是正确的,因为国家公文是有国家公信力做背书的,背后的力量不是来源于私人,而是来源于国家,所以,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书的效力要大于个人出具的书证、证人证言,但本题所涉及的不是公文,而是两种证言,那么工作人员张某的证言效力反而会更低,因为张某是和行政机关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人,存在作伪证的风险,吴某只是路过村民,和原告没有其他密切关系,所以,吴某的证言优于张某的证言,对此,《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为“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A选项正确。

  (2)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B选项的调整其实发生在题干处,2020年题目没有在题干处表达是夜间(只是表达是否是夜间双方各执一词),也没有“趁赵某不在家时”,所以,2020年题目我们的结论是“本题并没有表达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所以,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但2023年这道题目由于题干增加了这两样信息,其实,已经表达出来“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了,所以,应当由被告镇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正确。

  (3)本题“镇政府在夜间趁赵某不在家时,对赵某违章建筑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其实,镇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是很明显了,第一,主体违法,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有强制拆除资格;第二,时间违法,不得夜间、节假日拆除;第三,程序违法,强制执行时当事人不在场。既然违法性都确定了,那么C的错误比2020年题目就更明显了,房屋和房屋内物品,国家自然是应当予以赔偿的,C选项错误。

  (4)只有D和2020年题目分析是一样的,如果认定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由于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此时,属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况,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而非撤销,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97.县林业局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开挖公路、破坏森林,责令其恢复原状并罚款20万元,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县林业局予以结案。某县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后县检察院以县林业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责令恢复原状是行政处罚

  B县林业局有权代为恢复原状

  C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D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1)责令恢复原状的功能在于恢复合法状态,没有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因而不具有惩戒性,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其行为性质命题人认为属于制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A选项错误。

  (2)行政机关作出使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代履行。本题中,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开挖公路,破坏森林,构成了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县林业局自然有权代履行,也就是代为恢复原状,B选项正确。

  (3)民事公益诉讼是以公告为起诉前提,行政公益诉讼是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可见,C选项正确。

  (4)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均为6个月,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98.区政府对郭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郭某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超过复议申请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郭某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区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B区政府为被告

  C市政府为被告

  D区政府为被告,市政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B

  文字解析

  (1)本题知识在2021金题-1-3-30考查过,但难度是小于2021年的题目的。“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市政府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复议请求属于“未实质审理过”的复议不作为情形,如果就征收决定不服,被告为区政府;如果就市政府复议不作为不服起诉,被告为市政府。本题中郭某已经作出了选择,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被告为区政府,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2)D选项,区政府为被告的时候,市政府可否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被告型的第三人只有4种情形:共同行为告漏了、假共同行为、多个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但为非被告的主体、复议改变时的原机关。而本题的市政府并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情形,所以,并没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99.市人社局将田某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田某认为自己应该是按照事业单位保险缴纳,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田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对市政府和市人社局的行为一并进行裁判

  B市政府对市人社局行政行为合法性不承担举证责任

  C田某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

  D本案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文字解析

  (1)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所以被告应当为市人社局和市政府,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对象也应当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所以,A选项正确。

  (2)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应当由复议机关(市政府)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行为(田某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的合法性应当由原机关(市人社局)和复议机关(市政府)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复议维持本质上是对原行为合法性的肯定,也就是说,复议维持的正确性以原行为存在合法性为基础,你复议机关(市政府)前脚刚说原行为好,市人社局把田某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社会保险关系做得好,结果法院把原行为撤销了,你复议机关不也同样被打脸吗,所以,复议机关(市政府)为了自己的面子也会努力证明原行为的合法性,故B项错误。

  (3)复议后再起诉的起诉期为15日,而非60日,所以,C选项错误。

  (4)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被告应当为市人社局和市政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应当由原机关市人社局来确定级别管辖。同时,因为只有县级以上的政府或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时管辖法院才为中院,所以,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100.2021年2月18日,区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区检察院将其逮捕,2021年7月18日,区法院判决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并当庭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释放,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8日,市中院作出无罪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检察院与区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B国家对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应该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正确答案:BCD

  文字解析

  (1)对错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采用了后置原则,也就是,在拘留、逮捕、有期徒刑判决等一系列的司法决定中,“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本题中最后一个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机关为区法院,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区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

  (2)在国家赔偿法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范围的口诀为:“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其中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无罪”,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关”,关指的是实际羁押,主要包括有期徒刑判决、拘役、无期徒刑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限制的刑事行为,如果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本题中,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没有对公民进行实际羁押,因此这部分不赔,B选项正确。

  (3)司法赔偿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所以,C选项表达的李某应该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表述正确。

  (4)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从逻辑上必然会带来的损害结果,本题中,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是申请国家赔偿必然会产生的花费,该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国家不予以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优惠套餐推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购买
2024客观题精英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4年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2024VIP协议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2024年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2024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2024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5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学员dc****52:李文涛老师善于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炼考点,让学员更上阶段,很多很模糊的考点,李文涛讲的清晰多了。李文涛讲课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学员dx****50:许玉霞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经验丰富,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
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学员pa6****31:汪华亮老师是我很中意的,到独角兽学习就奔着汪老师来的,特别棒!
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李文涛老师,不错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