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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效力

2018-05-26 14:59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考点17.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调整方法。法律部门之间很难截然分开。
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文件表述。同一文件可以表述多个部门的规范。
乌尔比安最早提出公私法的划分。后来采三分说:公法、私法、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三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的本位、价值目标方面不同。
法律体系 部门法体系;由现行有效的国内法构成。
我国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程序法。
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节 法的效力

考点18:法的效力
效力根据 来自于法律(国家强制力):
来自于道德(公平正义);
来自于社会(习惯)。
效力范围 狭义的法的效力: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本身,效力具有普遍性。
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非规范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效力具有特定性。
对人效力 确立对人效力的原则有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
对事效力 法律对法律主体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
空间效力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是生效的前提;公布的不一定有效。
终止时间 明示废止:明文规定废止。
默示废止: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溯及力 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即“从旧”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可以“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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