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独角兽教育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辅导资料 > 经济法 > 正文

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经济法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1)

2018-05-26 18:15 点击:次 【字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导论——考点体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表示
 
  2.虚假广告
 
  3.商业贿赂
 
  4.侵害商业秘密
 
  5.非法有奖销售
 
  6.低价销售
 
  7.诋毁商誉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一、虚假表示行为-混淆行为(F5)
 
  1.假冒商标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傍名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用他人名称姓名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例题】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5-1-68)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答案】ABC
 
  【解析】依据《商标法》第58条、《商标法解释2002》第1条的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二、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F9)
 
  1.概念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法律责任
 
  (1)广告主:无过错责任
 
  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负民事责任;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过错推定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社会团体组织: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A.社团组织、个人: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该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B.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7-1-29)
 
  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B.构成混淆行为
 
  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答案】C
 
  【解析】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A选项错误。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主要是指与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识混淆,在商品上做虚假宣传,“傍名牌”、“傍名优”的行为,该蛋糕店的行为不构成混淆行为,B选项错误。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的出钱雇人排队抢购的行为,而且该照片也频频出现在网络媒体上,该行为属于通过其他不正当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和销售情况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C选项正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暗中给予回扣、折扣、佣金的行为,经营者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该行为,D选项错误。
 
  【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例题】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巧克力,虚构其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1-73改)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蒙骗了消费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广告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广告公司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个人、社会团体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ACD正确。
 
  三、商业贿赂(F8)
 
  1.贿赂禁止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1)行贿: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2)受贿: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折扣佣金如实入账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四、商业秘密侵害(F10)
 
  1.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恶意获取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约披露使用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恶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披露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举证责任
 
  证明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对下列事实负举证责任:
 
  (1)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2)信息相同
 
  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3)对方恶意
 
  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
 
  【例题】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04-1-97)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答案】ABD
 
  【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的要件:是商业秘密、对方恶意、信息相同。
 
  五、非法有奖销售(F12、13)
 
  1.谎称有奖或内定
 
  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销售的最高奖金超过5千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六、低价销售(F11)
 
  1.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下列行为除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七、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F14)
 
  1.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主观上故意;
 
  (2)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例题】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6-1-68)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AD
 
  【解析】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该行为当然符合诚信原则,所以A正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乙公司并未捏造虚假事实,也没有损害了甲公司商业信誉,只是借用了甲公司的历史及荣誉,所以B错误。
 
  依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所以C错误。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乙公司在网页上做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所以D正确。
优惠套餐推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原价优惠价购买
2024客观题精英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4年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3200¥1380购买
2024VIP协议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2024年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6800¥2980购买
2024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2024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5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12800¥5800购买
分享到:0
上一篇: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经济法讲义-反垄断法(2)
下一篇: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经济法讲义-消费者法
相关新闻
更多>>

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学员dc****52:李文涛老师善于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炼考点,让学员更上阶段,很多很模糊的考点,李文涛讲的清晰多了。李文涛讲课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学员dx****50:许玉霞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经验丰富,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
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学员pa6****31:汪华亮老师是我很中意的,到独角兽学习就奔着汪老师来的,特别棒!
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李文涛老师,不错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