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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商经讲义-企业破产法(3)

2018-05-29 12:23 点击:次 【字号:

企业破产法(3)  
(4)弃债权
 
  放弃债权的。
 
  (5)提前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已到期,不得撤销,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
 
  【例题】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在2012年9月1日提前清偿对乙公司的负债,该负债于2013年5月1日届期。
 
  ①管理人对该提前清偿行为能否撤销?
 
  不可以
 
  ②如果在3月1日提前清偿时,甲公司依法符合破产原因,如何处理?
 
  可以撤销
 
  2.偏颇行为(破产法解释二F11-17)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正常交易,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其他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情形:
 
  (1)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得撤销,
 
  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债权人也可以创设债务以抵销方式清偿。
 
  【例题】2013年2月1日,甲公司已经符合破产原因,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甲公司于2013年4月1日清偿了乙公司的债权100万,该债权以甲公司价值150万的设备做了质押。
 
  ①该清偿行为是否可撤销?
 
  不可撤销
 
  ②如果出质的设备价值只有10万呢?
 
  全部撤销
 
  ③如果乙公司创设债务来抵销清偿呢?
 
  不可撤销
 
  (2)裁判执行程序的清偿有效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得撤销,
 
  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例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4)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答案】CD
 
  【解析】担保债权可个别清偿,法院裁判执行有效。
 
  (四)取回权(F38、39;破产法解释二F27-33);
 
  1.一般取回权: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物权、债权、占有)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1)第三人善意取得
 
  A.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受理前的,原权利人通过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B.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第三人已支付价款而未善意取得的,
 
  受理前的,第三人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受理后的,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2)代位金代位物取回
 
  A.代位物取回
 
  权利人可就变价款、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行使取回权,
 
  B.无法区分的,通过债权救济
 
  但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代偿物与债务人财产无法区分的,
 
  受理前的,权利人通过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例题】甲公司借用了乙公司的一套设备,一直未归还,后甲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依据破产法及其解释,下列正确的是?
 
  A.如果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将该设备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善意取得该设备,则乙公司可主张享有共益债权受偿
 
  B.如果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将该设备出卖给丙公司,知情的丙公司虽然支付了价款,乙公司依然可依法主张取回权
 
  C.该设备投保财产损失险,乙公司可就该设备因保险事故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主张取回权
 
  D.如果C项中的保险金于破产受理前已经交付给甲公司,乙依然可以主张取回权
 
  E.如该设备存在权属争议,乙公司基于生效判决主张取回,甲公司管理人可以该判决错误为由拒绝返还
 
  【答案】BC
 
  【解析】破产受理前发生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发生的债权,为共益债权。基于生效裁判取回时,管理人不得以生效裁判错误为由拒绝。
 
  2.出卖人取回权:
 
  (1)条件
 
  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限制
 
  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行使的时间
 
  A.标的物到达前主张
 
  B.出卖人在标的物到达前依法主张了取回权的,在该物到达管理人后,依然可主张取回。
 
  【例题】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 6 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E.绿杨公司收到尚未付款的一批货物,但在收到前,出卖人已经依法向管理人主张了取回权
 
  【答案】DFG
 
  【解析】在途的未付清价款的货物不是债务人财产,出卖人于货物送达前主张取回权的,该货物送达后依然可以取回。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不是债务人财产。
 
  【例题】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6-3-73)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答案】BC
 
  【解析】依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在破产宣告之后,因此抵押权的行使在破产宣告后,而不是破产受理后,因此A错误。重整程序,别除权暂停;和解程序,别除权可自由行使。该选项表述不准确,因此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破产受理后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管理人享有选择权,管理人可选择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解除,因此B正确。
 
  依据《破产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可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但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无法取回,只能通过债权获得救济,受理前发生的,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发生的,共益债权。所以C正确。
 
  依据《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获得对破产企业的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该行为属于恶意创设债权抵销债务的行为,非法。因此D错误。
 
  (四)抵销权(F40)
 
  1.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受理前互负债务、不考虑种类和期限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不论债的种类和期限,在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例题】在某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甲乙丙丁庚主张以其对债务人戊负担的债务抵销其破产债权,管理人哪些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A.在破产受理时,债权人甲对债务人戊的债权尚未到期
 
  B.在破产受理时,债务人戊对债权人乙的债务尚未到期
 
  C.债权人丙对债务人戊享有的是劳务债权,而债务人戊对债权人丙享有的是价款债权
 
  D.债权人丁对债务人戊的债权系破产受理后从庚公司处收购获得
 
  E.债权人庚对债务人戊的债务系故意侵权债务
 
  【答案】ABC
 
  【解析】破产抵销权不考虑种类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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