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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商经讲义-企业破产法(4)

2018-05-29 12:24 点击:次 【字号:

  企业破产法(4)
2.恶意抵销禁止和无效(F40)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如:债务人因不当得利、特殊侵权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担保债权人恶意抵销合法:
 
  符合该禁止抵销情形的债权人,可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但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张三对某破产企业有10万债权(以该企业的价值100万房产设定了抵押),张三能否以该债权抵销其对该企业10万的债务?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无因管理而取得债权。
 
  某企业的债务人明知该企业已经破产,恶意创设债权抵销,合法么?
 
  (4)债务人的股东不能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
 
  A.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B.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例题】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准备申请破产清算。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甲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明知甲公司不能偿债,将废旧产品出售给甲公司,以对甲公司的价款债权抵销债务
 
  B.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明知甲公司不能偿债,直接向甲公司借款,对甲公司负担债务,以抵销债权
 
  C.甲公司的债权人庚正好有一笔装修款未支付给甲公司,庚以该债务与其债权抵销
 
  D.如果甲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后,甲公司的债务人戊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债权以抵销其债务
 
  【答案】ABD
 
  【解析】恶意创设债务债权抵销,非法。
 
  (五)别除权
 
  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行使时间
 
  (1)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后
 
  (2)重整程序:暂停
 
  (3)和解程序: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
 
  2.效力
 
  担保财产的清偿余额归入破产财产;债权的清偿差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四、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F46、47、48、52、56)
 
  (一)债权申报
 
  1.一般规定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如:劳务之债不能申报
 
  (2)须为法院受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受理后成立的债权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作为共益债权
 
  (3)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如:行政罚款不能申报
 
  (4)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如: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能申报
 
  2.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1)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代偿的,以求偿权申报;
 
  (2)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未代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除外。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73)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别除权的清偿应当依据法定程序。
 
  3.连带债务人数人都破产——其债权人分别全部申报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4.连带债权人申报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职工债权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6.利息债权
 
  附利息债权自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
 
  7.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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