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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2018-05-31 10:23 点击:次 【字号:

  第十九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考点提示:本章主要内容:1.审查批捕的特殊规定;2.讯问的特殊规定;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4.不公开审理;5.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6.犯罪记录封存。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方针、原则
 
  一、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三)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1.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2.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3.提起公诉的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四)分别关押、分案办理
 
  1.分别关押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分案起诉
 
  (五)不公开审理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六)快速办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限制适用逮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三、法定代理人等在场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4.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5.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四、附条件不起诉
 
  (一)案件范围和条件
 
  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4.具有悔罪表现。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
 
  (1)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2)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并制作笔录附卷。
 
  3.法律后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4.异议处理
 
  (1)公安机关先复议再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被害人申诉
 
  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独角兽特别提醒】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程序、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申诉程序和对不起诉的异议、申诉程序完全相同,只不过被害人不能对附条件不起诉提起自诉。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三)监督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四)期限
 
  1.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2.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3.考验期届满,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五)遵守的规定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2.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5)接受相关教育;(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六)法律后果
 
  1.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的;(2)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4)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2.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审理
 
  (一)不公开审理
 
  (二)审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设置席位。
 
  2.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3.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
 
  4.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5.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6.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六、犯罪记录封存
 
  (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二)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例1】(2017-2-39)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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