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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2)

2018-05-31 10:41 点击:次 【字号:

  审判监督程序(2)
三、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1.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主体是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375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受让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法定期间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
 
  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法》第205条)
 
  4.管辖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诉法》第199条)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民诉解释》第379条
 
  5.法定情形:
 
  针对判决裁定的情形同检察院抗诉情形
 
  针对调解书(《民诉法》第201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6.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
 
  《民诉解释》第383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就判决、调解书中已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未涉及的另诉。(《民诉解释》第382条)
 
  2.按照特别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0条)
 
  (三)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再审申请的审查
 
  (1)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2.终结审查
 
  《民诉解释》第402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383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四)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民诉法》第204条)
 
  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独角兽特别提醒】
 
  1.指令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2.提审
 
  该解释第3条规定,虽然符合本规定第2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四、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民诉法》第206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
 
  1.再审审理范围(《民诉解释》第405条)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2)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3)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2.审理方式
 
  《民诉解释》第403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五)再审案件的处理
 
  1.驳回起诉的适用(《民诉解释》第408条)
 
  2.维持原判
 
  《民诉解释》第407条第1款: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3.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民诉解释》第407条第2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4.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和第5条规定:第一,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5.对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412条的规定,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六)对小额诉讼判决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426条
 
  1.管辖法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处理:
 
  (1)以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具有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七)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1.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22条)
 
  (1)申请事由: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法定期间: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3)处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2.案外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再审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23条)
 
  (1)申请事由: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2)法定期间: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3)法定管辖: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处理: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处理同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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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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