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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中规定的各种侵权(2)

2018-06-01 09:14 点击:次 【字号:

  侵权法中规定的各种侵权
2.侵权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
 
  (1)责任承担
 
  无过错,无责任
 
  有过错,补充性赔偿责任
 
  (2)诉讼地位
 
  共同被告,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例题1:【2012-67】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教育机构的侵权
 
  1.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一般过错(侵权法39第)
 
  2.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过错推定(侵权法38第)
 
  3.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的补充责任(侵权法第40条)
 
  (1)性质:不作为侵权,保护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4)受保护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
 
  (5)第三人是谁?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问题:学生对学生侵权,什么责任?通说:监护人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与过错相应责任。
 
  例题:【2009-2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过错与过错推定责任
 
  (一)一般过错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错如何判断?相对的标准!
 
  (二)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第58条】规定了三种特别情形下的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责任,具体包括: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
 
  1.患者的选择权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医疗机构的追偿权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四)特殊的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此时,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016年-23】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五、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侵权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
 
  2.追偿权
 
  例题:【2009-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第88条和第90条】堆放物倒塌和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责任主体:施工人和地下设施的管理人
 
  (2)过错原则的适用不同
 
  对于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这来说,通常认为是一般过错责任,受害人只要证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施工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而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而言,通常认为是过错推定责任,只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方可免责。
 
  例题:甲公司在A道路中间施工,在距离施工100米的地方设了明显标志,“前方施工,危险,请绕行”。乙一天酒后驾车直闯甲施工现场,跌落一深坑中,致车报废,乙成重伤。问:乙的损失由谁承担?
 
  六、转承责任
 
  所谓转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向分离的情形下的责任形态。
 
  (一)监护人责任
 
  【侵权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15-2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考点1: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考点2:父母离异时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58条)
 
  共同生活一方承担,确有困难,责令另一方共同承担。
 
  考点3:委托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如何分担?(民通意见第22条)
 
  原则上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约定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连带。
 
  考点4:转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
 
  1.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责任
 
  2.无经济能力的,仍由原监护人承担
 
  3.行为时已满18,本人承担,没收入抚养人垫付,有困难,延期。
 
  典型例题:甲、乙为无行为能力人丙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丙与母亲甲共同生活。
 
  1.在学校期间,由于老师李某看管疏忽,打伤同学丁。丁父母以学校、老师李某和甲、乙为被告,其间责任如何承担?
 
  2.假设甲需要出差,于是将监护职责转托给其妹戊,戊答应承担监护义务。一日,其妹因疏忽未及时到学校接丙,导致丙将同学丁打伤,该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3.假设行为人丙1990年9月1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打伤同学,毕业后进入工厂工作。2009年,受害人提起诉讼,该责任是否由丙本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个人之间用工关系的雇主责任
 
  【侵权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1.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2.雇员在进行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伤害的,根据雇主和雇员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独角兽特别提醒】个人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有偿与无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共三层含义:
 
  第一,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拒绝帮工者不承担,帮工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帮工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拒绝帮工者不承担,在受益的范围内适当补偿。
 
  第三,帮工过程中受到第三人损害,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确定或无能力者,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例题:【2014-66】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B.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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