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诉法

2016-05-09 11:29 点击:次 【字号:

  一、单项选择题。
  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考点】诉讼公正
  【解析】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答案】 D
  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考点】诉讼构造
  【解析】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下,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才能由法官进行审理,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据都必须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辩论意见为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不仅有权询问自己的证人,而且可以询问对方的证人,整个庭审都为当事人充分的完全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了舞台。当事人主义不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鼓励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并且在诉讼中始终保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辩论机会的均等,双方都有均等的机会已说服证据和提供裁判者,不管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双方都实行平等的对抗,最后由裁判者确定胜负。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当事人主义认为,诉讼纯粹是一种竞技比赛,甚至是一种争斗,而法官只不过是一个消极仲裁者,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谁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识,诉讼技巧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辩护的意见,谁就应当赢得诉讼,所以整个诉讼都是由当事人所控制的。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应当处于消极的角色,而不能依据其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也不能自行确定审理的对象和争议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不仅分别享有攻击和防御的程序权利,而且也牢牢的控制着诉讼的进程和发展。
  【答案】B
  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市中级法院      B.市中级法院
  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考点】死刑执行机关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第417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答案】B
  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考点】补充侦查
  【解析】对于补充侦查,主要掌握补充侦查的种类、主体和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答案】D
  【特别提示】补侦查围绕4个知识点:
  1.补充侦查的种类;
  2.补充侦查的形式;
  3.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
  4.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71条)
  1.补充侦查的形式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都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是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提供协助。
  2.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无论退回哪里,只要是退回);
  如果是自行补充侦查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考点】陪审制度
  【解析】陪审制度包括参审制和评审团度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陪审团制度都对法官有制约作用。
  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对定罪量刑和事实都作出裁判,然而陪审团制国家里面陪审团只对案件的事实既有罪与无罪作出裁决。
  随机选任错误,公民担任陪审员必须要年满23周岁所以18岁以上不一定都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
  我们的刑事被告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权利但是人民法院也有主动决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陪审团也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答案】B
  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考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解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记忆方法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立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罪、枉法仲裁罪除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案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答案】A
  28.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考点】回避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B错误,回避可以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所以不一定要在法庭调查前提出。
  C错误,对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不得上诉。
  D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叫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错误。
  A项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法院院长当庭驳回。本题中各位一定要注意,它的理由不是法定的理由因此在法庭审理中应该由法庭当庭驳回,而不是法院院长当庭驳回。所以这题的答案A也不准确。正确的答案应该是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法庭当庭驳回。
  【答案】无(司法部答案A)
  2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考点】辩护人的人数
  【解析】辩护人的人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并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答案】A
  30.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考点】询问证人方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传唤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人只能叫通知。
  【答案】B
  31.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五、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答案】 C
  32.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包括: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39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毁坏的财物可以
  (五)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4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主体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1.审判阶段的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者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审查、起诉阶段的调解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七、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八、审理刑事附带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答案】 B
  3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考点】期间
  【解析】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一)被判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计算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答案】A
  34.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考点】立案监督
  【解析】1.《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
  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3条的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5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4.《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7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8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6.《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9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逻辑步骤
  提出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应立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检察院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经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书面通知书)→(七日以内)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理由→(审查后处理)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考点】A
  35.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考点】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解析】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是逮捕羁押等不包括搜查。
  事后审查主要是对逮捕拘留后的羁押进行审查。
  采取这类侦查行为可以由自己来审查也可以由其他机关来审查。
  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他机关进行控告。
  【答案】 D
  36.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考点】刑事起诉制度
  【解析】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可予追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义务。”
  【答案】B
  3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考点】审判原则
  【解析】一、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二、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一)主要涵义
  1.一件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并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它任何案件。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
  3.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案件应重新审判。
  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
  4.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并迅速作出裁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其中,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时限。
  【答案】 C
  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考点】拒绝辩护
  【解析】拒绝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
  1.《规则》第4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4.《解释》第254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5.总结:审判阶段两类人两次拒绝辩护
  (1)非应当指定辩护的犯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一次拒绝辩护,应当准许,准许后其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或者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第二次),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3)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答案】 A
  39.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考点】控审分离的含义
  【解析】控审分离的含义
  第一、控审分离,控审问题讲的是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关系即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控审分离讲的是对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的人员来承担。在我们国家审判只能是法院,控诉只能是检察院和自诉人。控审分离的第二含义讲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必须要在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起诉的范围之内。
  第二、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是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还有新的犯罪人没有追诉。这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是变更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补充或不变更起诉,就按照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犯罪来进行审判。
  第三、例外的情况,如果检察院已经就这个犯罪事实和被告人起诉,只不过是他起诉的罪名和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样,法院可以改变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直接按照法院认定的罪名来裁判。
  在此要注意区别就是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或者是补充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有新的犯罪事实、新的犯罪行为或新的犯罪人,如果没有新的东西只是罪名认定不一样的直接改变罪名不需要变更、补充起诉。
  【答案】B
  40.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考点】判决、裁定的适用
  【解析】判决、裁定的适用
  裁定它适用于以下几种问题,一是程序问题,二是实体问题、三是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书错误包括罪名认定错误或者人认定错误。
  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错误判决。
  撤销原裁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判决没有错误所以不用起诉。
  【答案】D
  4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考点】强制医疗的条件
  【解析】强制医疗的条件
  案件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三)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答案】 B
  42.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考点】救济
  【解析】救济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答案】 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刑事诉讼法共计12题,自64—75题,每题2分,共24分。
  64.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考点】“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解析】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答案】ABD(司法部答案AB)
  65.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考点】犯罪地确定
  【解析】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答案】 ABCD
  66.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考点】控审分离原则
  【解析】控审分离原则(参照第39题)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A错。
  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而不是应当,D错。
  【答案】 BC
  67.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考点】审查批捕的程序
  【解析】审查批捕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5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即逮捕的证据不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答案】ABCD
  6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法院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答案】AD
  69.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考点】辩护人权利、强制措施变更、监视居住
  【解析】我国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我国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只有一种情况下有一种人在场,就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所以A没有违反。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最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公安机关提审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没有违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D项出的并不严谨。
  【答案】BC
  70.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考点】留置送达
  【解析】留置送达
  《刑诉法》第105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答案】ACD
  71.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考点】不起诉决定
  【解析】一、案件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答案】 ABC
  72.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的;
  (2)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4)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答案】 ABCD
  73.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
  【考点】合议庭活动规则及责任
  【解析】合议庭活动规则及责任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是: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答案】 ABD
  74.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避免干扰。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5.注意:撤销案件和不起诉还有其它情形,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介绍。
  【答案】 AB
  75.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
  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1.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一律发回重审;
  2.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一案有两名以上被告被判处死刑,在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只是部分罪或者部分人依法不应当被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且对其它罪和其他人作出核准的判决;
  3.对一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任何情况下不改判;
  4.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答案】 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刑事诉讼法共计5题,自92—96题,每题2分,共10分。
  (二)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第92—94题。
  92.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C.保管员韩某
  D.公司副经理李某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答案】:BD(司法部答案B,标准答案不严谨)
  93.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缴的,法院应当追缴
  B.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
  C.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D.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答案】ABD
  94.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答案】BC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
  95.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答案】D
  96.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B
  四、案例分析。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解析】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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